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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RAPID 200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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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18724
事故類別
發動機系統/組件故障或失效(Powerplant)(SCF-PP)
發生時間
96-09-15
事故機型
超輕型載具/Rapid 200
發生地點
機場外/彰化縣芬園鄉

事故簡介

民國96年9月15日約1630時,一架RAPID 200型超輕型載具,機上載有兩人(含操作人),由彰化芬園飛行場起飛,約於高度40呎時,左偏向下墜落於附近田埂。載具操作人重傷昏迷,同乘人員骨折,載具機首及左機翼毀損 。 

調查發現

    1. 事故載具化油器浮筒托架間隙大於規範值,於起飛過程中,可能因發動機產生過度富油現象而失效。
    2. 事故載具發動機未依發動機製造廠發布之服務通告(SB-912-053UL)更換合於規定之機械燃油泵。原廠未提供載具使用人相關技術服務通告,載具使用人亦未主動查詢相關資訊。
    3. 事故載具安裝之發動機係未經認證之航空發動機,可能隨時失效,操作人應熟悉相關緊急程序,以因應發動機失效處置時之安全。
    4. 事故載具操作人於發動機失去動力後,未依緊急程序操作載具迫降於起飛方向或前方之場地,致使該載具失速墜毀。
    5. 事故載具之飛操系統,經檢視後發現其功能正常。載具之損壞係於無動力情況下撞擊地面所致。
    6. 本次事故操作人未參加任何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亦無民航局發給之超輕型載具操作證。
    7. 事故載具之紀錄資料記有原廠安裝檢驗合格紀錄,但無原廠之原始試飛紀錄,且未向民航局申請檢驗。
    8. 事故載具於未經申請之活動場地違法進行飛航活動。
    9. 該載具之起飛總重在限制範圍內。
    10. 無證據顯示本事故與人員生理、心理及天候因素有關。

改善建議

    致超輕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
  1. 依超輕型載具相關法規,進行相關活動。
  2. 主動查詢瞭解並執行超輕型載具相關之服務通告。
  3. 使用未經適航認證之發動機,應瞭解發動機可能隨時失 效,且應熟練及遵守操作手冊中相關緊急程序。
    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 加強對超輕型載具合法活動之宣導及違法活動之取締。
    致捷克JIHLAVAN Airplane S.r.o.公司
  1. 加強該型機出場試飛結果之控管,並於出售時檢附該機之試飛紀錄。
  2.  提供該型機售後相關服務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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