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710詔維(FEDERAL SW)散貨船和平港碰撞事故
船舶種類
散貨船
事故類別
觸碰
發生時間
111-07-10
發生地點
和平港
事故簡介
民國111年7月10日,巴拿馬籍一艘船名「詔維(FEDERAL SW)」貨船,國際海事組織編號9443815,於和平港進港靠泊時,左船艏觸碰水下消波塊導致擱淺,造成詔維輪船艏前尖艙及壓載水艙破損進水。
調查階段
調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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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詔維輪於和平港發生擱淺與過去7起同樣於和平港發生擱淺之事故原因及結果相當類似;船舶進港過程受到沿岸強勁反射流影響,於南外防波堤前約5浬處開始向右偏航,船舶使用左舵保持進港航跡,但船艏過南堤口後,船艏受到向右橫流驟然減小,而船艉仍受到強烈向右橫流影響,使船艏明顯向左,此後引水人處置最終未能將船舶導入安全進港航道而肇事,事故可能肇因主要為沿岸強勁反射流影響及引水人領航操作有關。
與可能肇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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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港於港嘴處發生多起大煤船擱淺案,顯示經濟部工業局(和平港管理小組)未盡港口監督及有效改善整體航道安全之責任;另和平港發生專用引水人缺額不足情事,顯示交通部航港局對工業港之引水人之監理存在異常風險。
- 本案主領引水人對於和平港航道潮汐及水流狀況了解程度不足,導致嚴重影響對應急操船迴轉之判斷。
- 和平港多起事故皆發生於落潮後2至3小時,潮汐表潮差間距愈來愈小水深愈來愈淺,同時漲落潮汐間因轉流後之流速亦開始增強,增加船舶於狹窄航道航行偏航之風險,事故船舶操作未將潮汐納入靠泊計畫存在風險因素。
- 和平港多起擱淺事故,顯示憑藉和平港引水人領航操船技術,未能避免同樣事故再發生,本案除未有效運用拖船輔助功能外,以現有拖船艘數及馬力可能亦難以發揮作用。
- 主管航道監控管制員,於曾發生多次事故之進港航道,專業上應加強導航風險意識,本案顯示其應急處置能力及狀況警覺不足,未能即時警告及指示進港船放棄進港計畫,採取應急迴轉離港措施。
- 本事故各方於主航道處置之作為,顯現彼此間未有縝密之協調溝通,引水人、拖船及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三方面欠缺船岸組合訓練,為事故發生重要之風險因素。
與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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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領引水人對潮汐中之憩流(平潮)定義不熟悉,事故當下對和平港主航道水流情況未掌握,實際進出港操作與事故後訪談所述完全不同,事故中未能顯現其專業領航之表現。
- 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作業要點之「附件二 海事中心通報應處流程圖」,未規定「海難」或「海難案件」或「重大海事案件」應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迄本案發生期間,東部航務中心及和平港公司,未依運輸安全調查法通報重大水路事故及疑似重大水路事故共4件。
其他
改善建議
- 領航前應分析潮汐水流資料,確認安全港口靠泊計畫,瞭解靠泊風險及應急準備措施;於跨港支援計畫結束前,登輪後務必落實各引水人領航職責各司其職,確保航道內航行安全注意事項。
- 研擬增加和平港引水人最低人員名額,回歸港口專用引水人領航重要性,以維港口航道航行之安全。
- 與和平港公司(和平港管理小組)協商建立機制,定期於主航道實施引水人、拖船及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三方面之船岸組合訓練,加強彼此間協調溝通應急處置等默契,以維護航道航行之安全。
致和平港引水人辦事處
- 落實加強港口營運管理機制,綜括事項如:加強管制員航道危機應急管制措施、拖船馬力規模升級、潮汐精算納入煤船靠泊計畫、解決航道水流影響船舶操縱之問題,改善港口靠泊環境以避免事故再發生。
- 研擬修訂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應急管制措施,包括要求船舶轉向重新進港或取消進港等措施,和平港公司須將此應急措施載於和平港信號台作業手冊「參、和平港船舶進出港控管作業要點」等文件,以供船港雙方共同遵守以維港口航道航行之安全。
- 與和平港引水人辦事處協商建立機制,定期於主航道實施引水人、拖船及和平港進港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三方面之船岸組合訓練,加強彼此間協調溝通應急處置等默契,以維護航道航行之安全。
致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