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08-02-002
事故名稱 | 0630 RANS S-6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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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08-02-002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持續依有關法規,要求對合格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所屬之操作人,實施學科、術科之訓練及考驗,並對活動團體所屬之超輕型載具實施檢驗、給證及追蹤管理。 |
回覆往來紀錄 |
97/03/12 /交航(一)字第0970002023號
修訂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增修超輕型載具之分類、分級及學習、教練操作證及帶飛訓練及考驗時數之相關 規定。 要求活動團體於活動指導手冊訂定學科、術科訓練內容。 現有經本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銜核定活動指導手冊之活動團體計有「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及「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其活動指導手冊均已將學、術科訓練納入,後續本部及民航局審查核定活動團體活動指導手冊時,仍將持續要求將相關訓練項目納入。 督導委託活動團體依管理辦法規定將每次檢驗結果造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1. 民航局依合法活動團體之申請實施載具檢驗及操作人給證作業,迄今已於96年7月至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大鵬灣活動場地,辦理載具檢驗及操作人、測驗人員考驗及給證作業,發出2架載具檢驗合格證、3員操作證及測驗工作證,另於97年1月於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苗栗後龍,辦理相關檢驗給證作業,發給4架載具檢驗合格證、4員操作證及測驗工作證。 2. 經民航局核發檢驗合格證之載具,於例行查核時依管理辦法及活動指導手冊規定,對載具實施維護保養記錄檢查,新載具3年申請檢驗換證,爾後每2年申請檢驗換證。 受民航局委託執行超輕型載具檢驗工作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依規定將每次檢驗結果造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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