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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05-01-016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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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 UH-1H 型直昇機 編號 NFA-901 於阿里山祝山停機坪起飛階段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5-01-016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傷患空中後送準備作業,加強地面指揮人員之訓練、規定及程序,如檢傷分類、傷患運送動線規劃及直昇機起降指揮與管制等。

回覆往來紀錄

94/3/25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62號


消防署配合作法:
一、已完成事項:
 (一)加強消防人員緊急救護技能之培訓:本署依據救護技術
       員管理要點課程規定,持續培訓消防人員接受救護技術
       之訓練,目前消防機關計培訓初級救護技術員2562人、
       中級救護技術員5563人、高級救護技術員152人,共計
       8277人,佔全國消防人員87%,未來將全面提升初級救
       護技術員至中級護技術員。
 (二)完成地方消防機關之直昇機相關訓練:
      1、聯合救災兵棋推演:本署於91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配
         合空中消防隊辦理9梯次、450名之「聯合救災兵棋推
         演」,訓練對象為「各消防機關災害搶救課(科)、
         緊急救護課(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管、大隊長、
         大隊長、救助隊分隊主管及相關幕僚作業人員」,目
         的為建立空中消防隊、特種搜救隊與各消防機關聯合
         救災橫向聯繫作業模式,藉由兵棋推演,強化各級指
         揮人員立體救災觀念,提升救災指揮決策判斷能力。
      2、聯合搜救組合訓練:本署為提昇地方消防人員配合直昇
         機執勤救災能力,確保其執勤時之安全,於91年12月即
         辦理中部六縣市60人次之聯合搜救組合訓練,課程內容
         除直昇機救援技能外,亦包括直昇機起降指揮與管制,
         並於92年、93年針對訓練教材內容不足處持續修正,並
         依修正教材辦理26梯次、260位地方消防人員之聯合搜
         救組合訓練(本署92、93年度衡量指標),務期使空中
         救援做到最安全並發揮最大效率。
二、消防署配合執行作法:  
 (一)持續加強消防人員緊急救護技能之培訓,全面提升消防
       人員之救護技術。(本項為本署常年辦理之計畫)
 (二)持續辦理聯合搜救組合訓練:本署為持續提昇地方消防
       機關配合直昇機之執行搜救能力,將持續辦理聯合搜救
       組合訓 練,預定自94年至97年完成800名消防救助人員
       之訓練,藉以提升消防人員配合直昇機執勤救災能力,
       確保其執勤時之安全。(本項已列為本署94年至97年施
       政計畫)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已完成之訓練及演練之作法宜納入各單位標準作業程序中,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5.4節。

認有窒礙難行者
飛安會接受以下意見:
本項權責單位為衛生機關,應為衛生機關主導辦理。


 

 

94/7/14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82號
 

有關「已完成之訓練及演練之作法宜納入各單位標準作業程
序」:
 一、本部消防署配合作法:
   1、持續培訓各地方消防人員接受救護技術之訓練(各項
      情境課程均依教材所訂之標準作業程序教授)。
   2、持續培訓各地方消防人員配合直昇機執勤救災能力,
      以加強地面指揮人員之訓練(課程除包含直昇機起降
      指揮與管制之操作程序外,教材內容均依標準操作程
      序教授)。
 二、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配合作法:
   1、轉知各縣市衛生機關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三十條
      及「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
      護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及作業程序」及「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應變小組
      設置要點」時,可依各縣市實際情況將本部消防署培
      訓配合直昇機救災之消防人員納入編組,協助空中後
      送之各項準備作業(如直昇機起降指揮與管制)。
   2、建議重新檢視傷患空中後送作業程序,以期使空中救
      護後送作業更加安全完善。

 

飛安會意見:
一、不接受
    已完成之訓練及演練之作法宜納入各單位標準作業程序中,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5.4節。
二、接受


 



94/10/18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106號

一、有關檢傷分類、傷患運送動線規劃及直昇機指揮與管
    制,本部消防署已於94年6月3日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重新
    檢視傷患空中後送作業程序(消署搜字第09400088061
    號函),並於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
    及「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應變小組設置要點」時,
    依各縣市情況,將本部消防署培訓配合直昇機救災之消
    防人員納入編組,協助空中後送之各項準備作業。
二、為利緊急傷病患空中後送作業之順利進行,行政院衛生
    署於94年7月14日以衛生署醫字第0940023691號函通報各
    縣市政府衛生局依實際需要,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
    法及作業程序」及「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應變小組
    設置要點」時,將具空中救災專長之消防人員納入編組,
    協助空中 後送之各項準備工作,使空中後送作業更 加
    安全完善。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3-09-18
點閱次數 6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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