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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2-06-004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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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機型 UH-1H 編號 NA-511 於屏東縣訓練時吊掛失效致人員墜落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2-06-004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增訂特種搜救隊於訓練任務時,人員受傷後送醫療院所之指導原則或相關機制,以供遵循。

回覆往來紀錄

101/08/23內授消字第10108241751號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直升機組合訓練人員緊急傷害後送指導原則:

  1. 內政部消防署為利特種搜救隊人員於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時,發生緊急傷害之處置、應變及送醫,特訂定本原則。
  2. 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應建立訓練地點就近醫療院所及消防單位相關資料,俾利緊急聯絡及送醫。
  3. 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時,因機械、天候或人為因素造成特種搜救隊人員受傷時,應立即停止訓練,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即穩定傷者生命徵象,並依任務提示指示儘速就醫。
  4. 任務提示指示醫療院所無法處置前點規定之情形時,帶隊官應即依現場情狀與需求,聯絡協調有關單位及資源以選定適合醫療院所送醫。
  5. 意外發生時,欲使用事故機(機體未損傷及機械未故障)運載後送時,帶隊官或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評估飛機及飛航駕駛目前適應能力,並依任務提示聯絡就近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送醫或返回駐地後送醫。
  6. 事故發生後,帶隊官或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立即通報特種搜救隊分隊(駐地),告知事故及處置狀況,以利後續通報、轉報、追蹤、協調及完成相關緊急送醫之準備。

 

飛安會意見: 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8-12-31
點閱次數 7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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