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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05-01-018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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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 UH-1H 型直昇機 編號 NFA-901 於阿里山祝山停機坪起飛階段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5-01-018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所屬空勤職務,應具備之專業能力。

回覆往來紀錄

94/3/25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62號

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目前尚在籌備階段,仍需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其組織法始正式生效,籌備處係整合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航局航空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其人員亦係隨同該四機關移撥。

二、該處於93年3月10日成立,其領導層級之總隊長由內政部常務次長暫行代理,副總隊長由具救災救難專長之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隊長派兼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主任移撥,主任秘書原為空中警察隊隊長,此三職務均未編制得兼飛行職類專長。另飛安組組長由具飛行專長之科長代理,該組二位科長均具飛行專長,承辦人亦均具飛行或飛機修護專長;航勤組組長由航管科科長代理,航管科科長係消防署災害搶救組秘書派兼空中消防隊航務組兼組長為現職人員移撥,具救災救 難專長,另訓練科科亦具飛行專長負責航訓事宜;機務組組長為現職人員移撥,係消防署民力運用組科長派兼空中消防 隊籌備處航務組、機務組兼組長,所屬人員包括技正(兼科長)、技士等均係飛機修護專長人員,目前該處用人已就專業能力考量,以維飛航安全。

三、飛行員職務
(一)高考飛航駕駛類科及格人員。
(二)聘用人員為具有以下之一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1、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行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並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定旋翼機飛行總時間800小時以上。

四、約聘空勤機工長為具有以下之一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一)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機修護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定旋翼機保養工作3年以上並擔任機工長工作1年上者。

五、飛機檢驗人員
(一)高普考相關類科人員或約聘空勤機工長。
(二)大專(含)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完成該機型(各系統新進人員學科與術科修護訓練,且具備3年以上之飛機修護經驗。
(三)凡具備以上檢驗工作之學識、經驗與技術之人員,由各隊提名機務組審查後呈總隊長核定者。

六、飛機修護人員
(一)高普考相關類科人員或約聘空勤機工長。
(二)高中職(含)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完成該機型(各系統)新進人員學科與術科修護訓練,且完成各項空勤任務訓練。
(三)凡具備以上規定空勤修護工作之學識、經驗與技術之人員,由各隊提機務組審查後呈總隊長核定者。

七、該處未來用人將朝向經高普考試或其他專業特考及格人員進用新進人員,及爭取足額預算員額,以便飛安組組長、航勤組組長能進用資格專長人員。(持續辦理)。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未接受部份:「航空有關主管之專業能力」,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1.2節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之規定。

 

 

94/7/14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82號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係整合本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航局民用航空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等機關,人員係隨同業務移撥。航勤組組長尚未核派,目前係由航管科科長代理;機務組組長係由整併前之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航務組及機務組兼組長移撥,均具有實務經驗。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未接受部份:「航空有關主管之專業能力」,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1.2節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之規定。

 

 

94/10/18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106號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係整合本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航局民用航空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等機關,人員係隨同業務移撥。航勤組組長尚未核派,目前係由航管科科長代理;機務組組長係由整併前之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航務組及機務組兼組長移撥,均具有實務經驗。

 

飛安會意見: 部份接受。

未接受部份:「航空有關主管之專業能力」,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1.2節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之規定。

 

 


95/01/05 /台內空勤字第0940002074號

 

有關原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所屬NFA901號直昇機92年飛安事故,承 貴會提示多項改善意見,本部空中勤務總總隊(籌備處)整併該處後,賡續積極研擬改善計畫並檢討務實作為,多項 貴會所提改善意見業經該總隊研復,並經 貴會認可;僅建議主管人員專業背景不足以有效管控空勤安全監理業務一項,未獲得共識,本項請容說明並擬議改進意見如後:
壹、實務情形
一、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成立之初,其暫行組織規程即明定行政職務(含主管)由消防署派員兼任,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成立後已予補實,未再有兼任情形,全職專責相關業務。
二、行政院審議及立法院制定該總隊組織法時,已鑑於總隊人力運用困難,於該法第6條明定強制納編條款;因此,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必須將整併之四飛航單位人員納編,因編制員額未增加,人力之調整困難。
三、行政院對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之專業知能,係以個別職務作專業認定,屬一級單位之大隊長、飛安組、航勤組、機務組組長均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標準支給(即屬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之基本專業加給),惟大隊長如係實際執行飛航任務者,改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五)空勤飛航人員標準支給。而二級單位之科長、隊長則係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五)支給(屬飛航業務單位專業人員支給之加給),顯示該總隊內勤一 級主管人員係歸屬一般公務體系支給一般公務人員加給。
四、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係執行救災、救護、救難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空勤任務,不適用民航法規之相關規範,就目前言,政府監督該總隊空中勤務之法制,允宜權衡彈性,俾利空中勤務推展順遂。

貳、改進措施
一、航務、機務二位一級主管原已任職空中消防隊籌備處相同職務,除主辦原籌備處之成立,並在本職崗位持續歷練4年,頗負工作經驗,為精進其專業能力,已強化其成績考核,嚴密工作管制措施;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成立後,對各業務組主管之專業能力賡續補強,內部二級主管科長及實作人員,則依各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能力進用,目前各業務組對空勤業務均運作自如。
二、督促業務組主管積極加強實務訓練,並應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例如機務組組長已參加民用航空局「維修資源管理班」訓練結業,航務組組長已參加飛航安全基金會之飛安訓練、長榮公司飛航精進學科(導航、儀器系統)訓練等,將來國內外相關之訓練進修課程,該總隊將主動推薦,陸續補強渠等專業知能。

 

 

96/07/11 /台內空勤字第0960860047號


本部對貴會飛安改善建議事項中,針對專業單位某些主管應具備空勤專業經驗予以尊重採納,本部將指導空中勤務總隊參照「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或國內外其它相關規定建立遴選機制,未來專業主管之遴選、運用以新制規定辦理。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目前並無空勤職務出缺,爾後如有出缺,將依據新制規定辦理,考量專業主管應具備之專業能力。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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