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05-01-018
事故名稱 |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 UH-1H 型直昇機 編號 NFA-901 於阿里山祝山停機坪起飛階段飛航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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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05-01-018 |
受建議單位 | 內政部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重新檢視所屬空勤職務,應具備之專業能力。 |
回覆往來紀錄 |
94/3/25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62號 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目前尚在籌備階段,仍需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其組織法始正式生效,籌備處係整合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航局航空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其人員亦係隨同該四機關移撥。 二、該處於93年3月10日成立,其領導層級之總隊長由內政部常務次長暫行代理,副總隊長由具救災救難專長之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隊長派兼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主任移撥,主任秘書原為空中警察隊隊長,此三職務均未編制得兼飛行職類專長。另飛安組組長由具飛行專長之科長代理,該組二位科長均具飛行專長,承辦人亦均具飛行或飛機修護專長;航勤組組長由航管科科長代理,航管科科長係消防署災害搶救組秘書派兼空中消防隊航務組兼組長為現職人員移撥,具救災救 難專長,另訓練科科亦具飛行專長負責航訓事宜;機務組組長為現職人員移撥,係消防署民力運用組科長派兼空中消防 隊籌備處航務組、機務組兼組長,所屬人員包括技正(兼科長)、技士等均係飛機修護專長人員,目前該處用人已就專業能力考量,以維飛航安全。 三、飛行員職務 四、約聘空勤機工長為具有以下之一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五、飛機檢驗人員 六、飛機修護人員 七、該處未來用人將朝向經高普考試或其他專業特考及格人員進用新進人員,及爭取足額預算員額,以便飛安組組長、航勤組組長能進用資格專長人員。(持續辦理)。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未接受部份:「航空有關主管之專業能力」,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1.2節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之規定。
94/7/14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82號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係整合本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航局民用航空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等機關,人員係隨同業務移撥。航勤組組長尚未核派,目前係由航管科科長代理;機務組組長係由整併前之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航務組及機務組兼組長移撥,均具有實務經驗。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未接受部份:「航空有關主管之專業能力」,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1.2節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之規定。
94/10/18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106號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係整合本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航局民用航空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等機關,人員係隨同業務移撥。航勤組組長尚未核派,目前係由航管科科長代理;機務組組長係由整併前之本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航務組及機務組兼組長移撥,均具有實務經驗。
飛安會意見: 部份接受。 未接受部份:「航空有關主管之專業能力」,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1.2節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條至第16條之規定。
有關原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所屬NFA901號直昇機92年飛安事故,承 貴會提示多項改善意見,本部空中勤務總總隊(籌備處)整併該處後,賡續積極研擬改善計畫並檢討務實作為,多項 貴會所提改善意見業經該總隊研復,並經 貴會認可;僅建議主管人員專業背景不足以有效管控空勤安全監理業務一項,未獲得共識,本項請容說明並擬議改進意見如後: 貳、改進措施
96/07/11 /台內空勤字第0960860047號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目前並無空勤職務出缺,爾後如有出缺,將依據新制規定辦理,考量專業主管應具備之專業能力。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