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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2-03-011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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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921 STORCH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2-03-011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督促各縣市政府,依權責取締未經核准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

回覆往來紀錄

101/04/17日標準一字第1010012143號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3項附表一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作為「超    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者,包括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於風景區)、水利用地及遊憩用地等四種使用地。但除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免依上開管制規則申請許可使用外,林業用地及水利用地於土地使用上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會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許可使用。又為解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用地合法化問題,內政部已協助交通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於95年1月24日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申請人據以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以解決目前用地不合規定問題,先予敘明。
2.另依同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準此,有關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之查處,係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權責,爰內政部於收到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101年3月30日飛安字第1010203040號函所送「100年9月21日STORCH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後,即以內政部101年4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197號函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所轄非都市土地如有未經核准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涉及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儘速依區域計畫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取締及查處。並就都市計畫範圍土地部分,請內政部營建署依權責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取及查處(業經內政部營建署101年4月19日營署都字第1010021269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後續內政部仍將適時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辦理。

 

飛安會意見: 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7
點閱次數 7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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