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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9904-09/A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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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德安航空公司 KAWASAKI BK117-B1 直昇機 國籍登記號碼 B-55502 於臺北瑞芳粗坑口山區 執行轉場飛渡任務 於儀器天氣情況中撞及地障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9904-09/A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檢討現行輕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之飛航及航管作業方式,使作業單位能精確管制飛航於各目視走廊之航空器,並能協助處理航空器遭遇之緊急情況。

回覆往來紀錄

民航局回覆:

一、目視飛行係駕駛員依照飛航規則等相關規定以目視方式飛行。本局航管單位之目視通信追蹤依「台北飛航情報區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管制規定」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對目視走廊飛航之輕型航空器提供通訊追蹤及守助等之飛航服務,並不提供精確管制。目視飛航之航空器則應依飛航規則及相關規定自行保持目視飛行,於進入機場管制地帶或航機繁忙之絕對管制地帶時,應先獲相關塔台或航管單位同意後,始可進入。航管單位視當時航情狀況提供目視航空器適當之航情資料或經識別後予以引導避讓其他航空器。

二、本局已於「台北飛航情報區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管制規定」第七項中規範實施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於轉換為儀器飛航時之詳細規定。同規定第九項亦規範輕型航空器於飛航途中遇顯著危害天氣,不能及時獲得儀器飛航許可時,應保持目視飛航至就近適當機場或返本場降落。上述情形發生時,除儘可能與有關飛航管制單位取得無線電連絡,請求協助外,裝有航管辦證器(ATC TRANSPONDER 或SIF)者,應即打開,並撥置電碼七七○○,按緊急情況處置。航管單位於接獲或發覺該等緊急情況處理程序,協助遭遇緊急狀況之航空器。

三、本局將持續檢討現有航管作業方式,以提昇航管服務品質,確保本區飛航安全。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7
點閱次數 8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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