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關民航機場之安檢作業〈含危險物品之檢查〉,目前係
由航空警察局依「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航空警
察局組織條例」及內政部函頒之「台灣地區民用機場安全
檢查作業規定」、「航空器清艙檢查作業規定」等相關規
定執行檢查,有關安檢儀器之之需求規格由航警局訂定,
經費由民航局撥補並配合提供所需相關作業場地及設施。
二、 民航局對危險物品運送之管理,原依「民用航空運輸業
管理規則」、「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及「航空貨物
集散站經營管理規則」等法規之規定,採用國際空運協會
編訂之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辦理。
三、 為對空運之危險品有明確規範,以利各作業單位遵循,
經協商將由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及空運組研擬修訂民航法有
關危險品之規定,並授權訂定空運危險品相關規則;飛航
標準組將參考國際空運協會編訂之「危險品運輸條例」,
編訂「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規則」〈名稱暫定〉及空運危
險品之公告。預計本〈九十〉年六月規則草案研擬,九月
完成審查。
四、 有關空運危險品之作業經協商,民航運輸作業及普通航
空作業將由標準組督導;另有關航空警察局應配合辦理
部分,則由空運組協調辦理。民航局人事室將依前述協
商,修訂「民航局辦理細則」,對危險物品之管理單位
及職掌明確規定。
五、 為提供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法規之訂定及執行之諮詢工
作,民航局已邀集航空業者、危險品測試單位、危險品相
關之政府主管單位、及學者、專家等,成立「危險品航空
安全運輸諮詢委員會」。
六、 民航局人事室擬將「民航局辦事細則」修訂如次:
(一) 第六條空運組織職掌增列「危險物品運送管理事
項」。
(二) 第七條飛航標準組職掌增列「危險物品運送規章之編
訂及空運危險物品之公告等事項」。
(三)前項修訂預計於九十年三月底完成,並陳交通部審議。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