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回覆:
一、國際民航組織第十四號附約,對機場救援及消防任務,
係以機場起降最大航空器長度、寬度決定機場消救之等
級,對各級機場之消防能量有其最低標準之建議(如消防
車數量及消防能量等),目前民航局所屬各航空站消防能
量均已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所建議之標準;另民航局於九十
年度增購之三千加侖化學泡沫消防車十輛,預計九十二年
一月交車。
二、為使不幸事故發生時能充分運用可用資源,迅速有效執
行搶救任務,使人員、物資損害降至最低,民航局所屬航空
站除本身之消防能量外,另在軍民合用機場均與軍方簽訂相
互支援協議書,並與各航空站鄰近消防單位、縣(市)政府
緊急醫療網相互支援,均可於最短時間內抵達現場支援消救
任務。
三、經查國際民航組織及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相關規範,有關
各級機場消救人力或消防車輛並未有最低人力配置之相關規
範;復查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
置標準」,化學消防車每車配置五至六人。有關國際間第九
級機場消救人力配置,飛安會報告所提香港機場消防人力為
220人,新加坡樟宜機場為160人,而中正機場目前配置僅有
66人,為加強民航局所屬各航空站消防人力,民航局已向消
防署爭取同意九十、九十一年度各支援替代役消防人力48員
以玆因應。
四、另民航局參考各航空站等級、消防車數量、以及營運作
業時間之長短,業已完成相關消防人力之檢討;依照現行航
空站消防人員編組,除「隊長」與「班長」兩項職務外,其
餘消防士係以「技工」方式進用,受限「行政院所屬機關事
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工級退休人員遇缺不補以消化
超額人員。為爭取免受該方案之限制,民航 局已於九十一
年四月三日函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爭取免受
勞務替代推動方案工級員額設置標準之限制,並准逐年就超
額出缺工級員額進用,以增補消防人力。
五、經檢討為避免人力爭取作業冗長,緩不濟急,無法因
突發事件之處理,將先採消防人力外包方式處理,預
估所需經費新台幣一億九仟萬元,刻正專案辦理。
六、有關中正國際機場部分,茲說明如下:
(一)中正站總體消救人力不足,但每日均派員以加班方
式補充人力。
(二)依現行法令之規定,檢討改進現行排班輪值及排休
方式,改進人員排班服勤方式,以提升消救勤務人
力。
(三)規劃替代役服勤任務,編入醫療救護組,及從事輔
助性勤務(預計九十一年十月補充七位替代役服
勤) 。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