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回覆:
一、有關機場內消防及救護單位通訊系統規劃 (一)軍民合用機場中,為利於整體救災指揮,軍民雙方均 將消防及救護無線電通訊波道置於同一頻率,並將初 期醫療協調等相關工作委由軍方負責。然為避免發生 指揮權責不清,雙方均於支援協議中明訂指揮權責及 後續指揮權之移轉,當民航機發生狀況時,指揮權由 航空站擔任;當軍機發生狀況時,指揮權由軍方擔 任。 (二)民用機場中,平時即已提供機場消救無線電予鄰近支 援消救單位,若意外事故發生時,於機場內指定地點 由航空站派專人送交機場內無線電予支援單位。 二、有關各航空站與機場外消防及救護單位通訊系統規劃 (一)民航局曾函請交通部電信總局提供全國各縣市(含外島 地區)消防及醫療無線電頻道週率,以建購緊急救難通 訊之需要,業經該局函復,已核撥51組專用無線電頻 道,供內政部消防署規劃使用。民航局據此函請該署 提供頻道週率,經該署函復提供全國救災、救護共通 頻道後,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即函請各航空站依消防 署提供之頻率向地方縣市政府申請同意使用該頻道。 (二)各航空站已完成架設場外消防及醫療通訊系統計有中 正站、台北站、馬公站及台南站。現正架設中有嘉義 站及金門站。此外高雄站平時即提供機場內消防用無 線電予鄰近消防單位。台中站及台東站於支援單位進 入機場內時,在指定地點由航空站派專人送交機場內 無線電予支援單位。花蓮站現正規劃消防及醫療通訊 系統中。 三、有關中正國際機場部分,茲說明如下: (一)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完成規劃機場無線電通聯架構 及分配無線電使用頻道,分配如下: CH.1:場面指揮。 CH.2:醫療救護。 CH.3:行政支援。 CH.4:維護作業。 CH.5:航廈緊急作業。 CH.6:消防勤務。 (二)設置20具手提無線電手機,放置消防北站,備以提供 消救支援單位專用,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設置完成。 (三)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於消防隊值班室及消防車設置地 方消防隊及緊急醫療網無線電頻道,可立即通聯請求 支援。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