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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05-02-012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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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中華航空公司 CI611 班機 BOEING 747-200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18255 於澎湖縣馬公市東北23浬處之臺灣海峽上空空中解體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5-02-01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評估採用飛航紀錄器獨立電源及兩套座艙語音及飛航資料紀錄器,以改善飛航事故調查成效。

回覆往來紀錄

94/5/5 /交航 (一)0940004595號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於94年2月28日公布座艙通話紀錄器(CVR)及數位式飛航資料紀錄器(DFDR)法規修訂公聽(NPRM, No:FAA-2005-20245-2),其中對艙通話紀錄器法規修訂之範圍包括:Part 23、25、27、29等製造規範,以及Part 91、121、129、135等飛航作業規範。
製造規範修訂包括:
1.如使用陸空資料航空通訊系統(CPDLC),其資料鏈訊息必
  須被記錄(本項亦為Annex 6之標準)。
2.引用最可靠之電源,且在不危害航空器緊急操作情況下,儘
  可能維持其持續運作。
3.任何單一電源失效不得同時影響CVR及DFDR。
4.具獨立之電源,並於CVR電源失效或人為關閉電源時自動切
  換至備用之電源,備用電源應至少為10分鐘。
5.CVR與DFDR應於獨立實體之容器內。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作業規範修訂包括:
法規生效後2年內及生效前製造之渦輪動力航空器,必須於法規生效後之4年內符合以下規定:
1.新的製造規範。
2.保持最少最後兩小時之紀錄資訊。
3.為飛航之目的,於啟動發動機前使用檢查表開始,連續運作
  至飛航終止完成檢查為止。
4.法規生效兩年後製造之渦輪動力航空器,必須符合前三項規
  定。
綜觀以上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公布之法規草案內容,比對本項之飛安改善建議,其中獨立電源部分,未來可參考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法規訂定期限完成。至於裝置兩具飛航紀錄器乙項,目前仍無改裝規範可供使用,本局將保持密切注意。


 

最後異動時間 103-09-18
點閱次數 10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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