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2/5 /標準一字第09400353320號
(1)有關「穩定進場」之定義,於該公司航務手冊中FOM
8.9.10.1已明確律定,並於民國93年12月年終飛安
月會中重新宣達與確認。
(2)本事故發生後,本局即召集該公司航務主管及教師
駕駛員共同作詳細分析原因及研究改進操作程序,
力求統一而達標準化,經多次討論並獲共識,於94
年10月14日新修訂該公司航務手冊FOM 8.9.10.2
「穩定進場條件」,除明訂各類進場高度,凡未達
穩定進場條件者,PM(監控駕駛員)必須立即報出
”UNSTABLE”,PF(操控駕駛員)應回應
”Go Around”並執行重飛程序;若PM連續兩次呼
叫 ”UNSTABLE”後,PF仍未按規定回應,PM當
立即呼叫”Go Around”,並依組員失能情況處置,
立即接手執行重飛程序。
(3)實施迷失進場/重飛時機:已於該公司航務手冊FOM
8.9.13~15明訂實施迷失進場時機、程序與重飛注
意事項,要求飛航駕駛員當進場未達穩定進場條件,
或判斷不能安全降落於著陸區內等狀況時,均應按
規定執行迷失進場/重飛程序。
(4)為貫徹上令下達,該公司航務手冊之相關條文修訂
後,皆於次月飛安月會中由其飛安業務主管宣達,
並再次提醒所屬駕駛員有關之操作程序與本局之要
求。
(5)本局除要求其飛航駕駛員確實依該公司航務手冊FOM
相關規定執行外,亦持續實施不定期稽查,並將等待
航線、穩定進場、重飛之執行時機及重飛均列為該公
司年度複訓考驗之重點課目。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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