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ASC-ASR-05-08-004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Hawk II 型超輕型載具於烏來下阿玉山稜線附近墜落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5-08-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針對法規及管理辦法中具爭議、窒礙難行部分,設法多方面溝通、協調、修訂,期使超輕型載具相關法規及管理辦法得以落實執行。

回覆往來紀錄

94/11/25 /交航(一)字第0940013811號(交通部)

一、內政部係全國土地之最高主管機關,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超輕型載具之主管機關,為劃分及釐清超輕用地使用核可權責,本局正著手研議修正「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內有關場地之條文內容,俾超輕團體於申請活動場地依循。

二、本局經參考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及實務需求,於94年修正民用航空法部分相關條文並於94年6月陳報交通部審查中。

 

飛安會意見:請提供相關資料。
請提供公聽會記錄並說明修正「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內有關場地之條文內容及該條文修正是否己解決目前各相關超輕型載具社團組織、各活動團體會員及活動愛好者對活動團體法規及管理辦法之爭議並取得共識。

 


95/2/24 /交航(一)字第0950001981號
 


一、內政部係全國土地之最高主管機關,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超輕型載具之主管機關,為劃分及釐清超輕用地使用核可權責,本局正著手研議修正「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內有關場地之條文內容,俾超輕團體於申請活動場地依循,預計於95年3月底前完成有關修正「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公聽並陳報交通部審查乙案,相關資料預於下次回復辦理情形時併予檢附。

二、本局經參考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及實務需求,於94年修正民用航空法部分相關條文並於94年6月陳報交通部審查中。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條文修正是否確能解決目前各相關超輕型載具社團組織、各活動團體會員及活動愛好者對活動團體法規及管理辦法之爭議仍待觀察。

 


95/3/30 /交航(一)字第0950006727號
 

具體工作內容
參考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及實務需求,研討修正民用航空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辦理情形
1.本部民航局業於95年3月2日舉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除邀集相關部會、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參加外,立法委員王幸男、黃偉哲二人及盧博基委員辦公室代表均主動親臨會場關切與指導。

2.本部民航局標準組業於95年4月10日就超輕型載具適航認證部分條文之修正,邀集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共同研討。

3.本部民航局於95年4月17日依95年3月2日公聽會決議事項,對民航法中有關超輕部分條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修訂條文重新檢討後,進行本部民航局內部各組室之研討,俾利後續公聽會之召開。

 

 

飛安會意見:建請持續列管。

 

 

96/1/22 /交航(一)字第0960001053號

1.本部民航局業於95年3月2日舉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除邀集相關部會、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參加外,立法委員王幸男、黃偉哲二人及盧博基委員辦公室代表均主動親臨會場關切與指導。

2.本部民航局標準組業於95年4月10日就超輕型載具適航認證部分條文之修正,邀集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共同研討。

3.本部民航局於95年4月17日依95年3月2日公聽會決議事項,對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修訂條文重新檢討後,於95年12月將「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公告於本部民航局網站,本部民航局刻配合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8
點閱次數 678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