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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3-05-010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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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復興航空公司 GE 515 班機 ATR-72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810 於爬升過程中發生左發動機火警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3-05-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飛航服務總臺於近場臺將航空器轉換至塔臺後,若有ATMS安全警示應一併於近場臺ASD中顯示。

回覆往來紀錄

102/08/14交航(一)字第1023100178號 

 

1.飛航服務總臺(下稱總臺)業於本(102)年6月11日召開「102年第2次航管1、2級單位主管會議」,會中要求航管單位於交管航機予塔臺時,僅作無線電頻率轉換,不將ATMS內之航機管轄權責轉至塔臺,由於近場臺仍擁有管轄權,若有ATMS安全警示將於近場臺航情顯示器中顯示;當航機與塔臺構聯時,系統註記行為改為塔臺以滑鼠左鍵更改航管許可高度為F001來表示該機已連絡,若航機重飛,塔臺則於CFL欄位更改高度為重飛高度。
2.另考量臺北機場管制塔臺航行量相較其他機場管制塔臺繁忙,有關上述系統註記行為將改以恢復設置近場臺與塔臺紅燈(或以新式科技產品取代)之協調模式作業乙項,民航局將督導總臺儘速完成。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

 

 

 

103/01/22交航(一)字第1038100014號

 


1.飛航服務總臺(下稱總臺)業於本(102)年6月11日召開「102年第2次航管1、2級單位主管會議」,會中要求航管單位於交管航機予塔臺時,僅作無線電頻率轉換,不將ATMS內之航機管轄權責轉至塔臺,由於近場臺仍擁有管轄權,若有ATMS安全警示將於近場臺航情顯示器中顯示;當航機與塔臺構聯時,系統註記行為改為塔臺以滑鼠左鍵更改航管許可高度為F001來表示該機已連絡,若航機重飛,塔臺則於CFL欄位更改高度為重飛高度。
2.另考量臺北機場管制塔臺航行量相較其他機場管制塔臺繁忙,有關上述系統註記行為將改以恢復設置近場臺與塔臺紅燈(或以新式科技產品取代)之協調模式作業乙項,民航局已督導總臺完成該項作業。

 

飛安會意見:建請解除列管 。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5
點閱次數 7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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