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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0-07-006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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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機型 UH-1H 編號 NA-518 花蓮鳳林馬太鞍溪堤防迫降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0-07-006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儘速建立一專職、專責、有效之飛安監理機制,以改善公務航空器之飛航安全。

回覆往來紀錄

99/5/25/空勤安字第0990003349號函

 

【執行計畫】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時程,積極爭取一專職、專責、有效之飛安監理機制,以期改善公務航空器之飛航安全。

【辦理情形】

一、配合政府(部)組織改造作業時程,本總隊已規劃增設專職、專責「飛安組」正式單位,以期健全目前由任務編組之「飛安監理會」辦理飛地安監理相關業務,將可臻強本總隊執行執行飛地安監(管)理相關業務能力。

二、增聘足額飛安監理會外聘委員,除平時作為本總隊之飛安諮詢平台,並由監理會部分委員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定期每年年終對本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以達實質他律飛安監理。

【結論】

一、配合政府(部)組織改造作業時程,建立本總隊一專職、專責、有效之飛安監理機制。

二、已於99年10月1日完成增聘足額外部委員。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直至一專職、專責、有效之飛安監理機制設置完成為止。

 

 

 

100/07/04台內空勤字第1000860049號

 

一、空勤總隊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期程及決議,目前暫不設置一專責、專職之飛安業務監理機制之法定單位(飛安組)。
二、現階段僅能由空勤總隊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飛地安相關業務,並由任務編組「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三、飛安監理業務分別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中心兼辦,較難收其成效且為少見之組織架構,故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執行計畫】

一、建立空勤總隊航空專業管理階層:培育具有簡任資格之航空專業管理人才。
二、建立空勤總隊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爭取成立專責、專職業務管理單位「飛安組」。
 (二)現行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理機制。
 (三)規劃飛安監理自律及他律作為。
 
【辦理情形】

一、航空專業管理階層:
    空勤總隊99年度已薦送具有航空專業之中高階人員參加薦升簡任官等訓練計7人。
二、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辦理飛安監理自律面:
     1.依據空勤總隊「飛地安月、季會輔導作法」,總隊長率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2.空勤總隊每年舉辦飛航事故程序演練。
 (二)辦理飛安監理他律面:
     1.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定期每年年終對空勤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2.每季定期召開飛安監理委員會議,針對飛安業務於會議中討論並提出改善事項。
     3.每月規劃外聘委員至勤務隊實施飛安督導,並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結論】

一、目前仍以現行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二、持續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飛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

 

 

 

101/01/11空勤安字第10100860004號

 

一、空勤總隊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期程及決議,目前暫不設置一專責、專職之飛安業務監理機制之法定單位(飛安組)。
二、現階段僅能由空勤總隊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飛地安相關業務,並由任務編組「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三、飛安監理業務分別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中心兼辦,較難收其成效且為少見之組織架構,故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執行計畫】

一、建立空勤總隊航空專業管理階層:培育具有簡任資格之航空專業管理人才。
二、建立空勤總隊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爭取成立專責、專職業務管理單位「飛安組」。
 (二)現行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理機制。
 (三)規劃飛安監理自律及他律作為。
 
【辦理情形】

一、航空專業管理階層:
    空勤總隊100年度已薦送具有航空專業之中高階人員參加薦升簡任官等訓練計6人。
二、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辦理飛安監理自律面:
     1.依據空勤總隊「飛地安月、季會輔導作法」,總隊長率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2.空勤總隊每年舉辦飛航事故程序演練。
     3.航務組每月均派員至勤務隊實施航務督導查核業務。
     4.機務組每季均派員實施商維品保稽查及至勤務隊執行地安業務督導,並每半年實施機隊品保稽查業務。
     5.鑑於歷年飛安改善建議列管案件及考量勤務隊同仁平常不甚瞭解總隊業務運作,於年終時辦理「至各勤務隊實施歷年飛安改善建議列管案件檢討暨說明會」,以達到內外勤雙向溝通及列管案件總結之效益。
 (二)辦理飛安監理他律面:
     1.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定期每年年終對空勤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2.每季定期召開飛安監理委員會議,針對飛安業務於會議中討論並提出改善事項。
     3.每月規劃外聘委員至勤務隊實施飛安督導,並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結論】

一、目前仍以現行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二、持續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飛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

 

 

101/07/06內授空勤字第1010107036號

 

一、空勤總隊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期程及決議,目前暫不設置一專責、專職之飛安業務監理機制之法定單位(飛安組)。
二、現階段僅能由空勤總隊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飛地安相關業務,並由任務編組「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三、飛安監理業務分別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中心兼辦,較難收其成效且為少見之組織架構,故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執行計畫】

一、建立空勤總隊航空專業管理階層:培育具有簡任資格之航空專業管理人才。
二、建立空勤總隊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爭取成立專責、專職業務管理單位「飛安組」。
 (二)現行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理機制。
 (三)規劃飛安監理自律及他律作為。
 
【辦理情形】

一、航空專業管理階層:
    空勤總隊101年度已薦送具有航空專業之中高階人員參加薦升簡任官等訓練計6人。
二、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辦理飛安監理自律面:
     1.依據空勤總隊「飛地安月、季會輔導作法」,總隊長率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2.空勤總隊每年舉辦飛航事故程序演練。
     3.航務組每月均派員至勤務隊實施航務督導查核業務。
     4.機務組每季均派員實施商維品保稽查及至勤務隊執行地安業務督導,並每半年實施機隊品保稽查業務。
     5.鑑於歷年飛安改善建議列管案件及考量勤務隊同仁平常不甚瞭解總隊業務運作,於年終時辦理「至各勤務隊實施歷年飛安改善建議列管案件檢討暨說明會」,以達到內外勤雙向溝通及列管案件總結之效益。
 (二)辦理飛安監理他律面:
     1.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定期每年年終對空勤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2.每季定期召開飛安監理委員會議,針對飛安業務於會議中討論並提出改善事項。
     3.每月規劃外聘委員至勤務隊實施飛安督導,並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結論】

一、目前仍以現行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二、持續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飛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

 

 

102/01/11內授空勤字第1020860003號

 

一、空勤總隊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期程及決議,目前暫不設置一專責、專職之飛安業務監理機制之法定單位(飛安組)。
二、現階段僅能由空勤總隊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飛地安相關業務,並由任務編組「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三、飛安監理業務分別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中心兼辦,較難收其成效且為少見之組織架構,故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執行計畫】

一、建立空勤總隊航空專業管理階層:培育具有簡任資格之航空專業管理人才。
二、建立空勤總隊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爭取成立專責、專職業務管理單位「飛安組」。
 (二)現行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理機制。
 (三)規劃飛安監理自律及他律作為。
 
【辦理情形】

一、航空專業管理階層:
    空勤總隊101年度已薦送具有航空專業之中高階人員參加薦升簡任官等訓練計9人。
二、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辦理飛安監理自律面:
     1.依據空勤總隊「飛地安月、季會輔導作法」,總隊長率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2.空勤總隊每年舉辦飛航事故程序演練。
     3.航務組每月均派員至勤務隊實施航務督導查核業務。
     4.機務組每季均派員實施商維品保稽查及至勤務隊執行地安業務督導,並每半年實施機隊品保稽查業務。
     5.鑑於歷年飛安改善建議列管案件及考量勤務隊同仁平常不甚瞭解總隊業務運作,於年終時辦理「至各勤務隊實施歷年飛安改善建議列管案件檢討暨說明會」,以達到內外勤雙向溝通及列管案件總結之效益。
 (二)辦理飛安監理他律面:
     1.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定期每年年終對空勤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2.每季定期召開飛安監理委員會議,針對飛安業務於會議中討論並提出改善事項。
     3.每月規劃外聘委員至勤務隊實施飛安督導,並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結論】

一、目前仍以現行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二、持續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飛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02/07/03內授空勤字第1020860052號

 

一、空勤總隊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期程及決議,目前暫不設置一專責、專職之飛安業務監理機制之法定單位(飛安組)。
二、現階段僅能由空勤總隊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飛地安相關業務,並由任務編組「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督機制。
三、飛安監理業務分別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中心兼辦,較難收其成效且為少見之組織架構,故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能同意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未增」原則下,由空勤總隊併整現有內部業務單位後,改設一專責、專職之飛安監理法定業務單位。
 
【執行計畫】

一、建立空勤總隊航空專業管理階層:培育具有簡任資格之航空專業管理人才。
二、建立空勤總隊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爭取成立專責、專職業務管理單位「飛安組」。
 (二)現行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實施監理機制。
 (三)規劃飛安監理自律及他律作為。
 
【辦理情形】

一、航空專業管理階層:
    空勤總隊102年度已薦送具有航空專業之中高階人員參加薦升簡任官等訓練計9人。
二、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辦理飛安監理自律面:
     1.依據空勤總隊「飛地安月、季會輔導作法」,總隊長率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2.空勤總隊每年舉辦飛航事故程序演練。
     3.航務組每月均派員至勤務隊實施航務督導查核業務。
     4.機務組每季均派員實施商維品保稽查及至勤務隊執行地安業務督導,並每半年實施機隊品保稽查業務。
 (二)辦理飛安監理他律面:
     1.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定期每年年終對空勤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2.每季定期召開飛安監理委員會議,針對飛安業務於會議中討論並提出改善事項。
     3.每月規劃外聘委員至勤務隊實施飛安督導,並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結論】
 依空勤總隊101年度完成「建立公務航空器飛安監理制度研究案」之結論建議,已確認必須設立一專責、專職、有效之飛安管理法定業務單位;但因未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改設,目前仍以任務編組方式之「飛安監理會」辦理外部飛安監理機制,並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等3單位兼辦內部飛安管理機制;未來俟空勤總隊組改完成後,再行規劃併整內部2業務單位(航務組與勤務指揮中心),則可挪編1業務單位額度,在不違組改「單位、員額零成長」原則,完成建立一專職、專責、有效之飛安管理業務單位。

 

 

飛安會意見:建請持續列管。

 

 

103/01/13內授空勤字第1030860005號


一、空勤總隊原擬將現行「飛安監理會」由任務編組之設置,調整為正式建制之業務單位,並將前飛安組(籌備處時期之正式編制)移轉至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之飛地安業務納入飛安監理會辦理。
二、本案經空勤總隊組織改造籌備小組會議(102年10月1日第3次工作會議討論決議),囿於現階段維保策略及駐地規劃未確立前,無足夠人力抽調至飛安組,考量實際層面,現階段先強化飛安監理會運作功能,已於102年12月23日修訂「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將原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之各項飛行及地面安全管理工作收回專責辦理,避免發生其他業務單位無法保持客觀立場、功能及權責不易整合之問題;另增加具飛行或機務維修專業的幹事5-7人推動執行飛安監督管理業務,以強化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故目前暫不成立「飛安組」之業務單位。

【辦理情形】

一、航空專業管理階層:
    空勤總隊102年度已薦送具有航空專業人員參加薦升簡任官等訓練,並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計9人。
二、飛安監督管理機制:
 (一)辦理飛安監理自律面:
     1.依據空勤總隊「飛地安月、季會輔導作法」,總隊長率各單位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勤務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2.辦理「年終飛地安促進會議」:為增益整體飛行安全效能,於年度結束時邀集相關單位人員舉辦年終飛地安促進會議,共同研討年度飛安工作執行績效並策進來年飛安作為。
     3.建立「飛安信箱」,舉凡勤務指揮、協調、管制;業務規劃、執行、考核及個人生理心理輔導等面向,均可利用本信箱反映,總隊接獲後立即由業管單位處理。
     4.辦理「飛安公告」:提醒勤務隊飛航組員,舉凡影響飛航安全等事宜,做好各項計畫及因應措施,以維飛安;另辦理轉發民航局「飛安通告」等事項。
     5.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充實飛行、保修專業人力,強化飛地安全管理實質功能。
     6.航務組每月均派員至勤務隊實施航務督導查核業務。
     7.機務組每季均派員實施商維品保稽查及至勤務隊執行地安業務督導,並每半年實施機隊品保稽查業務。
 (二)辦理飛安監理他律面:
     1.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小組成員除監理會一般(外聘)委員擔任外,得再增聘國內外具有飛航安全管理知能人士若干人協助評鑑事宜,對空勤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2.每季定期召開飛安監理委員會議,針對飛安業務於會議中討論並提出改善事項。
     3.每月規劃外聘委員至勤務隊實施飛安督導,並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

【結論】

一、空勤總隊原擬將現行「飛安監理會」由任務編組之設置,調整為正式建制之業務單位,並將前飛安組(籌備處時期之正式編制)移轉至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之飛地安業務納入飛安監理會辦理。
二、本案經空勤總隊組織改造籌備小組會議(102年10月1日第3次工作會議討論決議),囿於現階段維保策略及駐地規劃未確立前,無足夠人力抽調至飛安組,考量實際層面,現階段先強化飛安監理會運作功能,已於102年12月23日修訂「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將原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之各項飛行及地面安全管理工作收回專責辦理,避免發生其他業務單位無法保持客觀立場、功能及權責不易整合之問題;另增加具飛行或機務維修專業的幹事5-7人推動執行飛安監督管理業務,以強化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故目前暫不成立「飛安組」之業務單位。

 

 

 

飛安會意見:建請持續列管。

 

 

103/07/11內授空勤字第1030860072號

 

空勤總隊為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有效執行飛安管理工作,增加飛安監理會飛行、保修專業人力5~7人,以建立一專職、專責、有效之飛安監理機制。
 
【辦理情形】

一、空勤總隊於民國94年11月9日成立時,囿於業務單位設置額度之限制,無法成立飛安正式編組,飛行及地面安全管理業務則分別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另以「飛安監理會」之任務編組負責監理飛安業務。雖多年來積極爭取成立飛安正式編制,礙於法規限制及空勤總隊現階段維修保養策略、新機接收及駐地規劃之因素,無足夠人力抽調至飛安正式編組辦事。考量實際層面,目前暫先加強飛安之自律功能及補充專業人力為優先,以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暫不成立飛安組之業務單位。
二、為強化空勤總隊飛安監理機制,有效執行飛安管理工作,具體作為如下:
 (一)視人力狀況,陸續將原交由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兼辦之飛安管理工作收回,由飛安監理會自辦,目前已大部分由該會專責辦理。
 (二)飛安監理會除執行秘書1人外、幹事員額增加飛行及保修人力為5~7人,並視人力調派狀況,採逐年調補之方式辦理,目前已先補實飛行技正1員,負責辦理飛航安全相關業務(飛安監理會目前飛行及保修幹事共計3 人)。
 (三)飛安監理會每月派遣具飛行及保修專業之幹事至各勤務隊實施飛地安稽查工作。
三、空勤總隊礙於組織編制之限制,雖無法成立正式之飛安編組,惟為確保整體飛航安全,以任務編組之「飛安監理會」綜理各項飛安管理及監理工作,其實質效能及績效與正式之飛安管理部門並無差異。另仍將持續朝向成立正式之飛安部門作努力,積極爭取上級機關之同意,使人員能專責、專業辦理飛安工作,進而強化總體飛安,使人、機之安全更有保障。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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