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10/17台內空勤字 第0960860087號   飛安監理會重新檢視本總隊飛安制度及人員資格。
 【執行情形】(1)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奉行政院93年7月30日函示,同
 意交通部之建議,由公務航空器業管機關自訂相關標準
 並執行,但參採美國對公務航空器之管理方式,由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與空勤總隊相互協調後,提供專業技術協
 助及飛安評估,並提供飛安改善建議,以發揮共同一體
 之行政機能,並確保飛航安全品質。
 (2)本總隊依處務規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隊長得指派副
 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依據上開
 原則,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為本總隊之飛
 安專責機關,並直接受命於總隊長,成員包括:
 1當然委員:由本總隊副總隊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
 召集人。
 2指派委員:由總隊各業務主管及勤務大隊長組成,依據
 民航公告AC-120-32B為安全管理系統(SMS)精神及要
 求,安全管理為業務主管職責,且上述委員均完成飛安
 管理專業訓練。
 3遴聘委員:由總隊遴聘具航務管理、機務管理、航空醫
 學或航空安全管理等專長(業)人員擔任,現計有5人。
 4工作人員:夲會執行秘書及執行幹事人員均受過飛安方
 面之專業訓練。
 (3)本總隊所屬大隊、隊現行飛安業務管理運作,由大隊長、隊長以任務編組指派乙名資深且具飛航專長充兼飛安
 官,專責飛(地)業務,飛安官並完成相關飛安訓練及定
 期複訓。
 (4)經檢視本總隊戮力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機制,置專責單
 位、充派飛安專業人員推動總隊飛安政策。本總隊每年洽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安輔導成效,93年度建議改善事項
 計有82項,經戮力改進,94年度建議改善事項已大幅降為
 28項,迄至95年度更降低為10項,顯見本總隊對民航局前
 三年之飛安輔導建議均有務實改善,至95年度後已無特別
 新缺失發現。經過本總隊強化專業(適才)及專責(適職)
 的改革後,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目前運作及執行情形順
 利,且具體成效良好。
 【結論】已完成。
   飛安會意見:部份接受 本會肯定貴隊持續推動與執行各項飛安改善作為。惟編號ASC-ASR-07-07-0048一項飛安改善建議之處理,尚有未完全符合本會建議本意之處,爰此提出說明。(1) 目前公務航空器之監理機制係由空勤總隊飛安監理會負責
 相關安全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等。該監理會聘任 7-13
 位委員,委員皆為兼職,且數名委員均屬航務或機務之主
 管,造成經常性業務之執行與專職監理工作重疊。
 (2) 飛安管理為經常性業務,須有專職人員執行,現行飛安監
 理會之當然委員及指派委員於編制部門中(如:機務組或航
 務組等)皆有其既定職掌,難以同時兼顧雙重任務,且涉及
 有關飛安督導、飛安事件調查或飛安報告處理等業務時,難
 以有效執行飛安管理,不易維持中立客觀,詳調查報告
 2.5.3。
 (3) 建請 貴總隊持續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於專職與專業的考
 量下任命監理會委員,促使各業務主管之規劃、督導、執行
 與飛安監理業務不致重疊。
             97/01/31內授空勤字 第0970860005號   【執行計畫】 依行政院函示設飛安監理會,並遵照飛航安全委員會建議,修訂監理會設置要點,編制全職且適任之主管及技術人員辦理業務,並訂定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 【辦理情形】一、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於96年10月17日以台內空勤字第
 0960860087號函「辦理NA-603飛安改善事項執行計畫及改
 善情形」陳報 行政院,副本檢送貴會。貴會於96年11月
 23日以飛安字第0960211016號函復檢視意見,在「重新檢
 視飛安人員專業及專責需求,並據以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
 機制(ASC-ASR-07-07-004)一項」採部分接受,貴會肯定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持續推動與執行各項飛安改善作為,惟
 對本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監理會聘任之部分委員係屬航務
 或機務之主管造成經常性業務之執行與專職監理工作重疊,
 建請空中勤務總隊持續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於專職與專業
 的考量下任命監理會委員,促使各業務主管之規劃、督
 導、執行與飛安監理業務不致重疊。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再
 於96年12月10日以內授空勤字第0960186732號函提補充說
 明資料,貴會複於96年12月26日以飛安字第0960212016號
 函復,建議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參酌調查報告分析第2.5.3
 節、結論第3.2節第8項、飛安改善建議ASC-ASR-07-07-004
 對所提之具體工作內容加以檢視在案。
 二、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再重新檢視,並依據貴會之建議及參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公告「AC-120-32B安全管理系統
 SMS」的要求,重新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及訂定安全管
 理作業手冊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
 三、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已完成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並於
 97年1月24日空勤安字第09700006591號函頒;監理會委員
 (置5~7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總隊長指派,餘由總隊
 長遴聘國內具航務管理機務管理、航空醫學、或安全管理等
 專長5位人士擔任,為提供協助、指導、解決飛安困難之專
 業平台,與飛地安全之監督管理、制度規劃、事故調查及飛
 安資訊交流等會務。由總隊長指派1員具航空駕駛專長專任
 執行秘書及2員具航空技術維修專長專任執行幹事,為專職
 推動、執行相關監理業務,落實強化飛安監理功能
 四、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亦已依據民航公告AC-120-32B安全管理
 系統(SMS),完成建置該總隊之安全管理系統,該總隊為
 推動、落實安全管理系統,編訂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並於97
 年1月28日空勤安字第0970000689號函頒行。依據民航公告
 AC-120-32B安全管理系統之精神要求,安全管理為各業務主
 管之職責,總隊長指派各業務主管及勤務大隊長參與飛安政
 策之制定與推動之責。再依總隊任務特性制訂總隊之安全政
 策「任務圓滿、安全第一」,要求所屬單位執行安全政策並
 貫徹三大目標:
 1、提昇績效,服務人民2、標準作業,落實執行
 3、安全管理,主管負責
 【結  論】已完成。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