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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17台內空勤字 第0960860087號 
  
 飛安監理會重新檢視本總隊飛安制度及人員資格。 
【執行情形】 (1)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奉行政院93年7月30日函示,同       意交通部之建議,由公務航空器業管機關自訂相關標準       並執行,但參採美國對公務航空器之管理方式,由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與空勤總隊相互協調後,提供專業技術協       助及飛安評估,並提供飛安改善建議,以發揮共同一體       之行政機能,並確保飛航安全品質。 (2)本總隊依處務規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隊長得指派副       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依據上開       原則,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為本總隊之飛       安專責機關,並直接受命於總隊長,成員包括:      1當然委員:由本總隊副總隊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        召集人。      2指派委員:由總隊各業務主管及勤務大隊長組成,依據        民航公告AC-120-32B為安全管理系統(SMS)精神及要        求,安全管理為業務主管職責,且上述委員均完成飛安        管理專業訓練。      3遴聘委員:由總隊遴聘具航務管理、機務管理、航空醫        學或航空安全管理等專長(業)人員擔任,現計有5人。      4工作人員:夲會執行秘書及執行幹事人員均受過飛安方        面之專業訓練。 
(3)本總隊所屬大隊、隊現行飛安業務管理運作,由大隊       長、隊長以任務編組指派乙名資深且具飛航專長充兼飛安       官,專責飛(地)業務,飛安官並完成相關飛安訓練及定       期複訓。 (4)經檢視本總隊戮力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機制,置專責單       位、充派飛安專業人員推動總隊飛安政策。本總隊每年洽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安輔導成效,93年度建議改善事項       計有82項,經戮力改進,94年度建議改善事項已大幅降為       28項,迄至95年度更降低為10項,顯見本總隊對民航局前       三年之飛安輔導建議均有務實改善,至95年度後已無特別       新缺失發現。經過本總隊強化專業(適才)及專責(適職)       的改革後,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目前運作及執行情形順       利,且具體成效良好。 【結論】已完成。 
  
飛安會意見:部份接受 
本會肯定貴隊持續推動與執行各項飛安改善作為。惟編號ASC-ASR-07-07-0048一項飛安改善建議之處理,尚有未完全符合本會建議本意之處,爰此提出說明。 (1) 目前公務航空器之監理機制係由空勤總隊飛安監理會負責     相關安全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等。該監理會聘任 7-13     位委員,委員皆為兼職,且數名委員均屬航務或機務之主     管,造成經常性業務之執行與專職監理工作重疊。 (2) 飛安管理為經常性業務,須有專職人員執行,現行飛安監     理會之當然委員及指派委員於編制部門中(如:機務組或航     務組等)皆有其既定職掌,難以同時兼顧雙重任務,且涉及     有關飛安督導、飛安事件調查或飛安報告處理等業務時,難     以有效執行飛安管理,不易維持中立客觀,詳調查報告     2.5.3。 (3) 建請 貴總隊持續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於專職與專業的考     量下任命監理會委員,促使各業務主管之規劃、督導、執行     與飛安監理業務不致重疊。 
  
  
  
  
  
  
97/01/31內授空勤字 第0970860005號 
  
【執行計畫】 
依行政院函示設飛安監理會,並遵照飛航安全委員會建議,修訂監理會設置要點,編制全職且適任之主管及技術人員辦理業務,並訂定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 
【辦理情形】 一、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於96年10月17日以台內空勤字第     0960860087號函「辦理NA-603飛安改善事項執行計畫及改     善情形」陳報 行政院,副本檢送貴會。貴會於96年11月     23日以飛安字第0960211016號函復檢視意見,在「重新檢     視飛安人員專業及專責需求,並據以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     機制(ASC-ASR-07-07-004)一項」採部分接受,貴會肯定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持續推動與執行各項飛安改善作為,惟     對本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監理會聘任之部分委員係屬航務     或機務之主管造成經常性業務之執行與專職監理工作重疊,     建請空中勤務總隊持續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於專職與專業     的考量下任命監理會委員,促使各業務主管之規劃、督     導、執行與飛安監理業務不致重疊。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再     於96年12月10日以內授空勤字第0960186732號函提補充說     明資料,貴會複於96年12月26日以飛安字第0960212016號     函復,建議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參酌調查報告分析第2.5.3     節、結論第3.2節第8項、飛安改善建議ASC-ASR-07-07-004     對所提之具體工作內容加以檢視在案。 二、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再重新檢視,並依據貴會之建議及參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公告「AC-120-32B安全管理系統     SMS」的要求,重新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及訂定安全管     理作業手冊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 三、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已完成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並於     97年1月24日空勤安字第09700006591號函頒;監理會委員    (置5~7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總隊長指派,餘由總隊     長遴聘國內具航務管理機務管理、航空醫學、或安全管理等     專長5位人士擔任,為提供協助、指導、解決飛安困難之專     業平台,與飛地安全之監督管理、制度規劃、事故調查及飛     安資訊交流等會務。由總隊長指派1員具航空駕駛專長專任     執行秘書及2員具航空技術維修專長專任執行幹事,為專職     推動、執行相關監理業務,落實強化飛安監理功能 四、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亦已依據民航公告AC-120-32B安全管理     系統(SMS),完成建置該總隊之安全管理系統,該總隊為     推動、落實安全管理系統,編訂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並於97     年1月28日空勤安字第0970000689號函頒行。依據民航公告     AC-120-32B安全管理系統之精神要求,安全管理為各業務主     管之職責,總隊長指派各業務主管及勤務大隊長參與飛安政     策之制定與推動之責。再依總隊任務特性制訂總隊之安全政     策「任務圓滿、安全第一」,要求所屬單位執行安全政策並     貫徹三大目標: 
1、提昇績效,服務人民 2、標準作業,落實執行 3、安全管理,主管負責 【結  論】已完成。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