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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07-07-004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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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 機型 B-234 編號 NA-603 臺東豐年機場落地階段後旋翼減震器組件接頭裂斷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7-07-004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飛安人員專業及專責需求,並據以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機制。

回覆往來紀錄

96/10/17台內空勤字 第0960860087號

 


飛安監理會重新檢視本總隊飛安制度及人員資格。

【執行情形】
(1)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奉行政院93年7月30日函示,同
      意交通部之建議,由公務航空器業管機關自訂相關標準
      並執行,但參採美國對公務航空器之管理方式,由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與空勤總隊相互協調後,提供專業技術協
      助及飛安評估,並提供飛安改善建議,以發揮共同一體
      之行政機能,並確保飛航安全品質。
(2)本總隊依處務規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隊長得指派副
      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依據上開
      原則,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飛安監理會,為本總隊之飛
      安專責機關,並直接受命於總隊長,成員包括:
     1當然委員:由本總隊副總隊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
       召集人。
     2指派委員:由總隊各業務主管及勤務大隊長組成,依據
       民航公告AC-120-32B為安全管理系統(SMS)精神及要
       求,安全管理為業務主管職責,且上述委員均完成飛安
       管理專業訓練。
     3遴聘委員:由總隊遴聘具航務管理、機務管理、航空醫
       學或航空安全管理等專長(業)人員擔任,現計有5人。
     4工作人員:夲會執行秘書及執行幹事人員均受過飛安方
       面之專業訓練。

(3)本總隊所屬大隊、隊現行飛安業務管理運作,由大隊
      長、隊長以任務編組指派乙名資深且具飛航專長充兼飛安
      官,專責飛(地)業務,飛安官並完成相關飛安訓練及定
      期複訓。
(4)經檢視本總隊戮力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機制,置專責單
      位、充派飛安專業人員推動總隊飛安政策。本總隊每年洽
      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安輔導成效,93年度建議改善事項
      計有82項,經戮力改進,94年度建議改善事項已大幅降為
      28項,迄至95年度更降低為10項,顯見本總隊對民航局前
      三年之飛安輔導建議均有務實改善,至95年度後已無特別
      新缺失發現。經過本總隊強化專業(適才)及專責(適職)
      的改革後,本總隊飛安監理機制,目前運作及執行情形順
      利,且具體成效良好。
【結論】已完成。

 

飛安會意見:部份接受

本會肯定貴隊持續推動與執行各項飛安改善作為。惟編號ASC-ASR-07-07-0048一項飛安改善建議之處理,尚有未完全符合本會建議本意之處,爰此提出說明。
(1) 目前公務航空器之監理機制係由空勤總隊飛安監理會負責
    相關安全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等。該監理會聘任 7-13
    位委員,委員皆為兼職,且數名委員均屬航務或機務之主
    管,造成經常性業務之執行與專職監理工作重疊。
(2) 飛安管理為經常性業務,須有專職人員執行,現行飛安監
    理會之當然委員及指派委員於編制部門中(如:機務組或航
    務組等)皆有其既定職掌,難以同時兼顧雙重任務,且涉及
    有關飛安督導、飛安事件調查或飛安報告處理等業務時,難
    以有效執行飛安管理,不易維持中立客觀,詳調查報告
    2.5.3。
(3) 建請 貴總隊持續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於專職與專業的考
    量下任命監理會委員,促使各業務主管之規劃、督導、執行
    與飛安監理業務不致重疊。

 

 

 

 

 

97/01/31內授空勤字 第0970860005號

 

【執行計畫】

依行政院函示設飛安監理會,並遵照飛航安全委員會建議,修訂監理會設置要點,編制全職且適任之主管及技術人員辦理業務,並訂定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

【辦理情形】
一、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於96年10月17日以台內空勤字第
    0960860087號函「辦理NA-603飛安改善事項執行計畫及改
    善情形」陳報 行政院,副本檢送貴會。貴會於96年11月
    23日以飛安字第0960211016號函復檢視意見,在「重新檢
    視飛安人員專業及專責需求,並據以強化相關業務之監理
    機制(ASC-ASR-07-07-004)一項」採部分接受,貴會肯定
    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持續推動與執行各項飛安改善作為,惟
    對本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監理會聘任之部分委員係屬航務
    或機務之主管造成經常性業務之執行與專職監理工作重疊,
    建請空中勤務總隊持續強化飛安監理機制,於專職與專業
    的考量下任命監理會委員,促使各業務主管之規劃、督
    導、執行與飛安監理業務不致重疊。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再
    於96年12月10日以內授空勤字第0960186732號函提補充說
    明資料,貴會複於96年12月26日以飛安字第0960212016號
    函復,建議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參酌調查報告分析第2.5.3
    節、結論第3.2節第8項、飛安改善建議ASC-ASR-07-07-004
    對所提之具體工作內容加以檢視在案。
二、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再重新檢視,並依據貴會之建議及參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公告「AC-120-32B安全管理系統
    SMS」的要求,重新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及訂定安全管
    理作業手冊以強化相關監理機制。
三、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已完成修訂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並於
    97年1月24日空勤安字第09700006591號函頒;監理會委員
   (置5~7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總隊長指派,餘由總隊
    長遴聘國內具航務管理機務管理、航空醫學、或安全管理等
    專長5位人士擔任,為提供協助、指導、解決飛安困難之專
    業平台,與飛地安全之監督管理、制度規劃、事故調查及飛
    安資訊交流等會務。由總隊長指派1員具航空駕駛專長專任
    執行秘書及2員具航空技術維修專長專任執行幹事,為專職
    推動、執行相關監理業務,落實強化飛安監理功能
四、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亦已依據民航公告AC-120-32B安全管理
    系統(SMS),完成建置該總隊之安全管理系統,該總隊為
    推動、落實安全管理系統,編訂安全管理作業手冊,並於97
    年1月28日空勤安字第0970000689號函頒行。依據民航公告
    AC-120-32B安全管理系統之精神要求,安全管理為各業務主
    管之職責,總隊長指派各業務主管及勤務大隊長參與飛安政
    策之制定與推動之責。再依總隊任務特性制訂總隊之安全政
    策「任務圓滿、安全第一」,要求所屬單位執行安全政策並
    貫徹三大目標:

1、提昇績效,服務人民
2、標準作業,落實執行
3、安全管理,主管負責
【結  論】已完成。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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