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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1-03-015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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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中興航空公司 機型 BK-117 編號 B-77088 金門尚義機場 墜海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1-03-015
受建議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邀集民航局、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業者及學術或研究單位,建立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業務相關之飛航安全議題溝通、協調與合作機制;考量業者所能提供高於法規要求且有助於飛航安全之設備、作法或管理工具等,作為業務執行之參考。

回覆往來紀錄

100/04/07衛署照字 第1002860881號

 

一、衛生署業於100年3月8日邀集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等單位,召開「建立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業務相關之飛航安全議題溝通、協調與合作機制」討論會議,並於100年3月28日以衛署照字第1002860723號函,檢送會議紀錄給各與會機關、公司與相關之單位。
二、有關上開會議決議重點如下:
  1.以民航局所頒行政命令為最基本要求,以資保障飛機航行之安全性;民間航空公司宜再考慮提昇裝備及其飛行組員判斷能力。
  2.有關離島地區夜間緊急醫療救護任務,應由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針對空中轉診後送之必要性確實負起審核責任,以判斷是否應啟動後送機制。
  3.若為增加飛航安全必需增加更好醫療或飛航之設備,請飛安會或民航局訂定所需充實設備項目,以便衛生遵行納入合約及提高所需之契約價格,而非任憑廠商提出相關計畫,並由各該廠商提高所需經費。
  4.每年應就飛航安全議題至少召開一次討論會議,以建立交換意見之溝通平台,必要時一併請地方政府共同參與。
三、另衛生署經檢視目前委託辦理「離島地區空中緊急醫療轉診後送服務計畫」,含金門及澎湖地區,並無駐地限制;補助連江縣衛生局辦理「離島地區緊急傷病患空中轉診試辦計畫」,經查契約內容亦無要求夜間執行緊急醫療救護任務時必須於6小時內返航駐地。故無夜間執行緊急醫療救護任務以後,須於夜間飛渡返航問題。未來,衛生署對於緊急醫療後送政策,將依民眾需求,審慎評估規劃,研訂更為符合離島地區民眾需求服務措施,以達到效益之最佳化。

 

 

飛安會意見: 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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