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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05-08-003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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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Hawk II 型超輕型載具於烏來下阿玉山稜線附近墜落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5-08-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積極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合法化之問題。

回覆往來紀錄

94/11/25 /交航(一)字第0940013811號

 


一、為輔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合法取得起降場地,本局依交
    通部函示,於本(94)年3月14日召開跨部會之協商,邀集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
    部水利署及各超輕協會研商活動場地合法化相關事宜,本局
    已依會議結論研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
    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於本年7月19日將該審查作
    業要點(草案)函請相關單位及超輕協會提供意見,嗣經各
    機關陸續於本年7月至9月間函復本局(各協會則均未提供意
    見),本局刻正彙整意見,並預計於11月底召開研訂會議,
    俾供協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本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
    依據。

註:本審查要點僅於超輕團體之場地未符合容許使用擬辦理變更編定時,本局據以審核是否核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至後續超輕團體仍應依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

二、本局分於93年7月及94年5月二次函請各地方縣市政府協助
    清查其經管土地有無閒置可提供超輕型載具活動超輕團體作
    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經彙整後函知各超輕協會,查台北縣
    政府即提供近百筆之可用土地,經本局主動與台北縣政府聯
    繫,邀集各協會至可用之樹林、鶯歌土地現場會勘,後續則
    由各協會與該府洽辦設置活動場地事宜。
三、民航局局長於93年及94年共9次率業管人員拜會屏東縣、
    花蓮縣、台東縣、宜蘭縣及台南縣各地方首長,請求協助釋
    出適宜做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之土地:
  1、民航局已與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管理處協調,由民
     航局 撥用賽嘉航空園區內4.3公頃土地。
  2、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內新登錄面積3,000平方公尺之土地,
     民航局亦擬向國產局辦理撥用及補辦編定為適宜超輕型載具
     活動場地之使用地類別後提供超輕團體使用。
  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申請宜蘭縣三星鄉日
     興段101及105地號等二筆水利用地之容許作為超輕型載具活
     動場地使用乙案,亦經宜蘭縣長同意召開專案審查會議,刻
     由該協會提送相關資料中。
  4、其餘各有關縣市政府均允諾表示全力配合之意願。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部分接受(請提供去年11月底之研訂會結論)。
一、合法土地之取得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起降場及棚
    場設置運用屬其他部會業管,要解決上問題非民航局層級
    可解決,未來或可經由飛安會近期事故調查案之飛安改善
    建議或向行政院提出建議方式執行。
二、超輕團體於通過民航局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
    型載具使用其事業計劃審查作業要點」仍需向各縣市政府
    申變更編定與洽談,設置活動場地時亦有賴民航局之協助。
    目前雖召開協調會議,但後續各協會是否能順利完成活動
    場地之設置解決合法化問題仍有待觀察(請提供後續即將
    完成並取得合法土地之活動團體作業進度)
三、請說明是否於法條中明訂取締違法活動場地及違法飛航活
    動之授權單位及如何向相關單位申請協助。

 

 


95/2/24 /交航(一)字第0950001981號



一、為輔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合法取得起降場地,本局依交
    通部函示,於本(94)年3月14日召開跨部會之協商,邀集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
    濟部水利署及各超輕協會研商活動場地合法化相關事宜,
    本局已依會議結論研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
    載具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於本年7月19日將該
    審查作業要點(草案)函請相關單位及超輕協會提供意見,
    嗣經各機關陸續於本年7月至9月間函復本局(各協會則均未
    提供意見),本局刻正彙整意見,並於11月29日召開研訂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事業計
    畫審查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紀錄乙份供參),俾供協
    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本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交通部業於95年1月24日以交航字第0950001087號函頒「非
    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
    畫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註:本審查要點僅於超
    輕團體之場地未符合容許使用擬辦理變更編定時,本局據以
    審核是否核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至後續超輕團體仍應
    依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
 二、本局分於93年7月及94年5月二次函請各地方縣市政府協助
    清查其經管土地有無閒置可提供超輕型載具活動超輕團體作
    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經彙整後函知各超輕協會,查台北
    縣政府即提供近百筆之可用土地,經本局主動與台北縣政府
    聯繫,邀集各協會至可用之樹林、鶯歌土地現場會勘,後續
    則由各協會與該府洽辦設置活動場地事宜。
 三、民航局局長於93年及94年共9次率業管人員拜會屏東縣、
    花蓮縣、台東縣、宜蘭縣及台南縣各地方首長,請求協助釋
    出適宜做為輕型載具活動場地之土地:
  1、民航局已與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管理處協調,由民
     航局撥用賽嘉航空園區內4.3公頃土地。
  2、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內新登錄面積3,000平方公尺之土地,
     民航局亦擬向國產局辦理撥用及補辦編定為適宜超輕型載具
     活動場地之使用地類別後提供超輕團體使用。
  3、查目前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辦理容許使
     用宜蘭縣三星鄉日興段101及105地號等二筆水利用地做為超
     輕型載具活動場地許可申請中,亦經宜蘭縣長同意召開專案
     審查會議,刻由該協會提送相關資料中。
  4、其餘各有關縣市政府均允諾表示全力配合之意願。
 四、有關土地違反規定擅自變更使用,內政部「區域計畫法」
    第21條、第22條規定,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台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
    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
    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罰鍰經 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依限
    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 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
    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當無需於「超
    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中另訂使用活動場地取締違法單位及相
    關規定。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列管合法土地之取得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起降場及棚場設置運用屬其他部會業管,要解決上問題非民航局層級可解決,未來或可經由飛安會近期事故調查案之飛安改善建議或向行政院提出建議方式執行。

 

 

 

 


95/3/30 /交航(一)字第0950006727號

 

具體工作內容

一、研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供協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本
    部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二、協請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適合供作超輕型載具活動之場
    地。
三、輔導並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
    地。

辦理情形

為輔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合法取得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本部業於95年1月24日以交航字第0950001087號函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利活動團體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本部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註:目前已有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就其所有花蓮縣之土地依上開審查作業要點附表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中。
1.有關屏東關福堤防外土地經查因非位屬本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
  景管理處經管範圍,且當地立委及居民因飛航安全及噪音等因
  素反對興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針此,本部民航局將再與立
  委及里民溝通,期能化解疑慮,爭取設置超輕起降場。
2.苗栗通霄海水浴場內新登錄面積2999.96平方公尺之土地,依
  行政院修訂「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
  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爰本部民航
  局將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
  事處辦理租用及變更編定事宜。
3.有關本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蓮鳳林約
  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該開發計畫案
  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為推動超輕型載具活動,該
  處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民航局亦已積極協助本招商
  案之推動,俾早日解決超輕活動場地相關問題。
4.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遊憩區可否設置超輕型載具起降場地
  乙節,業經內政部於95年5月5日函釋略以︰「…惟該風景特定
  區各類分區容許使用項目,並未再劃分容許使用細目,應依
  該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章第3條規定請BOT廠商
  彙整相關資料,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確定。」,爰俟大鵬灣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研擬之整體開發計畫,提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確定,該土地即可設置超輕型載具
  活動場地從事活動。

為輔導並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地,本部民航局擬建議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等單位修訂法令規定,增加活動場地之供給面,因屬跨部會之協商,本部已於95年6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會中釐清並建議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可朝土地變更編定方式處理,本部及相關單位將積極協助邀集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擬變更編定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另擇期召開協商會議。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持續列管針對具體工作內容第一點不同意解除列管,不同意理由如下:
民航局雖已於近期針對解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問題多所努力,包括多次協請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閒置土地,建立單一窗口解決活動場土地問題;協助超輕團體與相關機關研商及輔導審查,與相關部會研議增加或修訂相關土地使用法規之可行性,以增加超輕活動場地之供給面,但仍無一活動團體取得合法活動場地。
相關主管機關囿於非都市計劃土地變更用地恐有圖利地主或協會之嫌,而目前觀光局規劃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其中亦涉及放寬飛越國家公園保護區及相關空域淨空等問題,恐將與現行法律抵觸,協會及活動團體對取得合法活動場地用地與主管機關規劃方向未必謀合。民航局雖採取積極手段協助超輕團體解決活動場地問題,惟以土地變更取得合法活動場地之成效尚不明顯,相關法令之修訂涉及內政部、交通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尚需相關部會共同協商,非交通部或民航局可獨立解決。

 

 

96/1/22 /交航(一)字第0960001053號

 

一、研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供協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交
    通部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為輔導超輕型載具
    活動團體合法取得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本部業於95年1月
    24日以交航字第0950001087號函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
    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俾利活動團體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本部民航局審查其興
    辦事業計畫之依據。註:目前已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型
    載具航空運動協會就其所有花蓮縣之土地就上開審查作業要
    點檢送興案事業計畫書提出申請,該案目前補正中。本部民
    航局積極協助該協會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方式使場地合法化。
二、協請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適合供作超輕型載具活動之場地:
   1.有關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蓮鳯
     林約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該開發
     計畫案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為推動超輕型載
     具活,該處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本部民航局亦
     已積極協助本招商案之推動,俾早日解決超輕型載具活動
     場地相關問題。
   2.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遊憩區可否設置超輕型載具起降場
     地乙節,業經內政部於95年5月5日函釋略以︰「…惟該風景
     特定區各類分區容許使用項目,並未再劃分容許使用細目,
     應依該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章第3條規定請大鵬
     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彙整相關資料,研擬整體開發計
     畫,提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確
     定。」,經查「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已
     審查通過該公司之開發許可,該公司亦已委託中華民國超輕
     飛行發展協會辦理相關活動空域及場地之申請作業,本部民
     航局已於96年1月10日協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交通部觀光
     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進行該活動場地之會勘作業,
     將依會勘結果積極協助該場地之合法化作業。
三、輔導並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
    地:為輔導並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
    場地,民航局擬建議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等單位修訂法令
    規定,增加活動場地之供給面,因屬跨部會之協商,本部已
    於95年6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會中釐清並建議各
    活動團體可朝土地變更編定方式處理,本部及相關單位將積
    極協助;本部另於95年8月17日召開第二次協商會議,積極
    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透過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方式使場地
    合法化。

 

飛安會意見:建請持續列管。

持續列管至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合法化機制啟動為止

 

 

 

96/07/24 /交航(一)字第0960007034號


一、本部民用航空局於94年11月底完成「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
    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局內研訂之法制作業,並經本部95年11月24日以交航字第
    0950001087號函頒,俾供活動團體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
    作為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該第三、第四點及
    附表二,復經本部於96年4月4日交航字第0960085016號令
    修正發布。
二、目前已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型載具航空運動協會就其
    所有花蓮縣之土地依上開審查作業要點檢送興辦事業計畫書
    提出申請,經民航局檢送計畫書等文件函請花蓮縣政府相關
    單位審核,並於96年6月11日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否
    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俟彙整相關單位之審查意見均符合後
    ,民航局即據以核定該事業計畫,供該協會辦理用地變更編
    定事宜。
三、本部民航局目前受理並審查合格之超輕場地申請案件共有
    以下2件:
   (一)「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申請之大鵬灣風景特定
        區之超輕活動場地,業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委
        員會」審查通過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開發許可
        ,該公司亦已委託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辦理相關活
        動空域及場地之申請作業,經民航局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等相關單位審查及會勘合格後,於96年2月16日以場管
        字第09600061062號函復該協會在案,另該協會之活動指
        導手冊亦於96年7月2日由本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銜核
        定。
   (二)「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申請之苗栗縣後龍鎮
        龍社段1108地號土地作為超輕型載具(動力飛行傘)活動
        場地事宜,亦經本部民航局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等相關
        單位審查及會勘合格後,於96年3月2日以場管字第
        09600067322號函復該協會在案,俟該協會之活動指導手
        冊,由本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銜核定後,即可從事活
        動。
四、另本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蓮鳳林
    約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該開發計
    畫案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為推動超輕活動,該處
    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民航局亦已積極協助本招
    商案之推動,俾早日解決超輕活動場地相關問題。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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