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1/23 /交航(一)字第0950011402號
一、積極管制未檢驗合格之超輕型載具及無照駕駛超輕型載具
之行為,並適時輔導各活動團體完成各項法規符合先期作
業:
(一)本部民航局除持續不定期派員赴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
查核及宣導法規外,亦於重點期間加強查核,必要時會
同航空警察局協請地方警察局派員配合查核。
(二)本部民航局曾多次函發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請其轉知
會員確遵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之規定;並利用活動場地
查核及法規宣導時機,請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於土地
問題尚未共同解決前,能配合完成各項先期法規符合作
業。
(三)超輕型載具管理法規公布至今,本部民航局業已依法針
對台北縣烏來、台南縣十二佃及高雄縣不老溫泉等三件
超輕型載具違規飛航事件共四員操作人完成評議裁定各
八至十二萬不等之罰鍰,另本案(嘉義縣中埔鄉內甕村)
二員違法飛航案尚在評議中。爾後本部仍將督導民航局
依法對相關案件進行查處。
二、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供協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
本部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一)為輔導超型載具活動團體合法取得超輕型載具活動場
地,本部民航局完成「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
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由
本部於95年1月24日以交航字第0950001087號函頒實施,
提本部民航局於活動團體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審查其
興辦事業之依據。
(二)目前已有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向本部民航局提出
花蓮縣鳳林鎮榮開段420-2地號等10筆農牧用地變更編
定為遊憩用地之申請,經本部民航局審查後,業於95年
9月8日函請該協會於11月10日前補正。
三、請各地方縣市政府等單位提供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供超輕
型載具團體使用:
(一)本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蓮鳳林
約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該開發
計畫案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為推動超輕型
載具活動,該處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並於95
年5月第2次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本部民航局亦積極協
助其超輕活動場開發作業。
(二)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業經
「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取
得開發許可,本部民航局將配合並協助該場地申請作業
之審查,俾儘速有合法場地可供活動。
(三)本部民航局於93年7月及94年5月二次函請各地方縣市
政府協助清查其經管土地有無閒置而可提供超輕型載具
活動團體作為超輕型載具活動之場地。後台北縣政府提
供近百筆之可用土地,經本部民航局主動與台北縣政府
洽辦設置活動場地事宜,刻正由該府與相關超輕型載具
活動團體研議於三鶯航空公園預定地規劃超輕型載具活動
場地。
四、輔導並協助超輕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地:
為輔導並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
地,本部民航局前曾多次建議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等單
位修訂法令規定,增加活動場地之供給面,惟因事涉跨部
會之協商,復由本部於95年6月12日首次邀集相關單位開
會研商,會中釐清並做成各活動團體可朝土地變更編定方
式處理之建議,本部另於95年8月17日召開第2次研商會
議,積極協助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透過辦理土地變更編定
方式取得合法活動場地之法定要件。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本會接受民航局該項飛安改善建議辦理情形,唯各相關程序仍在進行中,建請列管至完成作業止。
96/07/24 /交航(一)字第0960007044號
一、積極管制未檢驗合格之超輕型載具及無照駕駛超輕型載具
之行為,並適時輔導各活動團體完成各項法規符合先期作
業。
(一)本部民航局為加強取締違規超輕型載具之飛航針對假日
加強查核,由原訂之每週假日乙次,增加為每週二次
(拂曉後,終昏前各乙次)。
(二)本部民航局為促使超輕型載具團體早日完成合法作業,
再次於96年6月22日以標準一字第0960019059號函請全
省各縣(市)政府,請協助本部民航局依其業管權責,
查處各超輕活動場地未依規定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
(三)為加強查處超輕型載具違規時效性,本部民航局所屬各
航空站於接獲超輕型載具違規飛航(由在空機、塔台或
航管人員通報)通報後,將依本部民航局提供之航空站
相關超輕活動場地(含經緯度WGS84)立即前往相關地
點查處,後續處理再交本部民航局飛航標準組辦理。
(註:本部民航局96年5月21日作成會議紀錄,標準一字
第0960016284號函發各航空站)
(四)嘉義縣中埔鄉內甕村超輕型載具乙案,二員違法飛航案
已由本部民航局完成評議在案,各處新台幣8萬元之罰
緩。爾後本部仍將督導民航局依法對相關案件進行查
處。
(五)輔導「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動力
飛行傘訓練協會」完成合法程序。(註:中華民國超輕
飛行 發展協會活動指導手冊業經本部會同行政院體委會
於96年7月2日以交航字第0960005773號函、體委全字第
0960011726號函會銜核定;另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
協會活動指導手冊由本部民航局轉本部審議中)
二、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供協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
本部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一)本部民航局於94年11底完成「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
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局內研
訂之法制作業,並經本部95年1月24日交航字第
09650001087號函頒,俾供活動團體於辦理體土地變更編
定時,作為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該第三
點、第四點及附表二,復經本部於96年4月4日交航字第
0960085016號令修正發布。
(二)目前已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型載具航空運動協會就
其所有花蓮縣之土地依上開審查作業要點檢送興辦事業
計畫書提出申請,經本部民航局檢送計畫書等文件函請
花蓮縣政府相關單位審核,及就是否須辦理環境評估乙
節,於96年6月11日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俟彙整
相關單位之審查意見均符合後,本部民航局及據以核定
事業計畫,供該協會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事宜。本部民航
局業已積極協助該協會辦理用地變更編定,期使場地能
儘速合法化。
三、請各地方縣市政府等單位提供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供超輕
型載具團體使用。
四、輔導並協助超輕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地。
(三/四併案處理)
(一)有關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
蓮鳳林約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
該開發計畫案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為推動超輕
活動,該處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民航局亦已積
極協助本招商案之推動,俾早日解決超輕活動場地相關問
題。
(二)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超輕活動場地,業經「大鵬灣
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大鵬灣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開發許可,該公司亦已委託中華民
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辦理相關活動空域及場地之申請作
業,經民航局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審查及
會勘合格後,於96年2月16日以場管字第09600061062號
函復該協會在案,俟該協會之活動指導手冊,業經本部
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96年7月2日交航字第
09600057732號函、體委全字第0960011726號函會銜核
定,可合法從事活動。
(三)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申請使用位於苗栗縣後龍
鎮龍社段1108地號土地作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事宜,
經本部民航局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審查及
會勘合格後,於96年3月2日以場管字第09600067322號
函復該協會在案,俟該協會之活動指導手冊,由本部會
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銜核定後,即可從事活動。
飛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97/01/16 /交航(一)字第0970000570號
一、積極管制未檢驗合格之超輕型載具及無照駕駛超輕型載具
之行為,並適時輔導各活動團體完成各項法規符合先期作
業。
(一)輔導「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及「中華民國動
力飛行傘訓練協會」完成合法程序。(註:中華民國
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活動指導手冊業經本部會同行政院
體委會於96年7月2日以交航字第0960005773號函、體
委全字第0960011726號函會銜核准;另中華民國動力
飛行傘訓練協會活動指導手冊業經本部會同行政院體
委會於96年8月16日以交航字第0960007468號函、體
委全字第0960015404號函會銜核准)。
(二)96年7月24、25兩日於大鵬灣完成中華民國超輕飛行
發展協會載具檢驗及操作人、測驗人員考驗及給證作
業(檢驗合格載具2架、操作/測驗人員3人)。
(三)96年1月6日於苗栗後龍辦理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
協會載具檢驗及操作人、測驗人員考驗及給證作業
(檢驗合格載具4架、操作/測驗人員4人)。
(四)爲積極管制未檢驗合格之超輕型載具及無照駕駛超
輕型載具行為,並適時輔導各活動團體完成符合各項
法規之先期作業,本部民航局辦理事項如下:
1.96年7月21、22日及28、29日,檢派本部民航局飛航
安全檢查員對全國所有違法超輕活動場地同步實施專
案擴大假日查核,計取締三件違規飛行,刻正依法裁
處量罰中。
2.96年8月4、5、11、12日本部民航局分別於高雄、
臺東、臺中及臺北,實施超輕型載具法規巡迴講習。
3.96年10月18日邀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內政部警政
署等相關單位,就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由本部及內
政部會銜頒布,以及活動指導手冊範本由交通部及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銜發布可行性進行研議。
4.96年11月7日開超輕型載具進口管制會議。
5.96年10月30日辦理活動團體測驗人員講習。
6.完成「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草案公聽會及預告作
業。
7.96年12月26日辦理檢驗人員講習。
二、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
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供協會於辦理土地變更編
定時本部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本部民航
局於94年11底完成「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
具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局內研訂之法制
作業,並經本部95年1月24日交航字第09650001087號函
頒,俾供活動團體於辦理體土地變更編定時,作為民航
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該第三點、第四點及附
表二,復經本部於96年4月4日交航字第0960085016號令
修正發布。目前本部民航局受理申請案件共3件如下:
(一)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型載具航空運動協會,申
請花蓮縣鳳林鎮7筆土地,經本部民航局及花蓮縣
政府審查,並就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乙節,
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年11月5日釋示在案,
惟該案因故更換申請人,爰重新申辦,本部民航局
已於96年12月24日函請花蓮縣政府審查中。
(二)屏東縣高樹鄉等3筆土地,業經本部民航局審查,
並於96年12月7日函請屏東縣政府審查中。
(三)臺東縣超輕型載具飛行運動協會申請臺東縣關山
鎮3筆土地變更編定案,因未檢附興辦事業計畫等
相關附件,業經本部民航局輔導並函請該協會依規
定檢具文件提出申請。
三、請各地方縣市政府等單位提供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供超
輕型載具團體使用。
四、輔導並協助超輕活動團體多管道合法取得活動場地。
(三/四併案處理)
(一)經本部民航局審查合格場地案件共有以下2件:
1.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申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
超輕活動場地,經民航局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等相
關單位審查及會勘合格後,業於96年2月16日以場管字
第09600061062號函復該協會在案,且該協會之活動指
導手冊業於96年7月2日經本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核
定。
2.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申請位於苗栗縣後龍鎮
龍社段1108地號土地乙案,經民航局會同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審查及會勘合格後,業於96年3月2
日以場管字第09600067322號函核准在案。
(二)目前本部民用航空局積極輔導協助推動活動場地共有
3件:
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型載具航空運動協會,申請交
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營位於花蓮
縣鳳林鎮長橋段1372-5地號部分遊憩用地,業經該處
與鳳林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該開
發公司亦委託該協會向本部民航局提出活動場地申
請,該局業於97年1月3日邀集行政院體育委會等相關
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2.臺北縣政府擬於大漢溪右岸三鶯大橋下未登錄河川
地,規劃「臺北縣三鶯航空運動公園」乙案,就土地
使用相關事宜,該府業於96年12月25日邀集本部民航
局及經濟部水利署等相關單位研商推動中。
3.台灣通用航空發展協會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大溪鎮地
區之大漢溪部分流域區段,河川公有地認養使用作為
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乙案,業經桃園縣政府96年12月19
日邀集本部民航局及經濟部水利署等相關單位研商推
動中。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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