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30交航(一)字第1048100018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一、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據原廠飛航手 冊(AFM)執行。 二、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 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 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三、為使直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之相互關連更 臻明確,民航局計畫邀請香港民航處(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或其他合適人員針對本議題進行交流,屆時將邀請國內業者、飛安會及飛安基金會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飛安會意見:請重提計畫或辦理情形。
經查BK-117飛航操作手冊,該手冊補充文件11訂有Category A之性能規範及操作程序,但依該手冊無法判定於類似本案於玉山氣象站臨時起降場起飛/落地是否需要應用Category A之操作性能及相關程序。經詢問航空器製造廠(Kawasaki Heavy Industry, KHI)此問題,KHI表示是否要求Category A之操作,完全依各國之民航法規辦理。而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其附件五之適用範圍仍為96年12月13日以後取得型別證之直昇機。爰此,在我國現行民航法規下,96年12月13日前取得型別證之直昇機,如何適用Category A之操作仍無所依循。另言之,本分項執行計畫之具體執行內容並未達到改善建議所提之內容。
104/05/14交航(一)字第1048100134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一、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據原廠飛航手冊 (AFM)執行。 二、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 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 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三、為使直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 確,民航局計畫邀請香港民航處(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或其他合適人員針對本議題進行交流,屆時將 邀請國內業者、飛安會及飛安基金會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105/01/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09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一、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二、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 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 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三、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 作級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 「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 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 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請依再檢視國內有關法規如何適用於1991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13日之間取得型別證,其適航類別為Category A之直昇機者。
105/06/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92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1.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 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 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 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 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 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 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 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訂「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 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 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5/12/30交航(一)字第1058100296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1.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 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 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 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 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 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 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訂「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 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完成後解除列管。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1.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 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 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訂「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 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說明:
具體工作項目第1至3項已完成,第4項已規劃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經查此項目雖已擬定修訂草案,但法制作業程序仍進行中,尚未公布實施。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1.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 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 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訂「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已於106年11月10日以交航(一)字第10681002301號公告,預告修正前述管理規則草案(公告時間60日),預告結束後,將續依法制程序辦理。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 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說明:
具體工作項目第1至3項已完成,第4項已規劃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經查此項目雖已擬定修訂草案,但法制作業程序仍進行中,尚未公布實施。
107/06/26交航(一)字第1078100108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1.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 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 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 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 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 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 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 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 「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 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 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 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 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 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 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 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 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 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 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 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已於106年11月10日以交航(一)字第10681002301號公告,預告修正前述草案,完成60日預告程序並綜整業者相關意見後,續辦理後續法制作業中。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說明: 具體工作項目第1至3項已完成,第4項已規劃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經查此項目雖已擬定修訂草案,但法制作業程序仍進行中,尚未公布實施。
108/01/03交航(一)字第1078100214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1.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已於107年7月13日由交通部以交航字第10750091471號令發布施行;附件五所述「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多發動直昇機國際適航標準」,民航局刻正研議中。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項目第1至3項已完成,第4項已規劃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更新版已於107年7月13日發布施行;惟其附件五所述「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多發動直昇機國際適航標準」,民航局刻正研議中,尚待完成。
108/06/25交航(一)字第1088100131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 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
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
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
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
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
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已於107年7月13日由交通部以交航字第10750091471號令發布施行;附件五所述「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多發動直昇機國際適航標準」,民航局已研擬採用之適航標準(編號為3),將函請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及普通航空業提供意見,待意見綜整後,預計於108年7月底前公告實施。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FAR Part 27/29。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完成後解除列管。
109/01/06交航(一)字第1088100255號
有關各級性能直昇機適用飛航業務之規範,案經民航局參酌歐盟、美國等民航法規中有關直昇機適航標準與性能操作級別等資訊,說明如下:
- 查BK-117型直昇機飛航手冊(AFM)第一章仍載明其
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Transport Category B及This
helicopter meets Transport Category A Power plant
isolation requirements。另前項手冊補充文件指引第
11-1/11-5章亦載明其Airworthiness category為
Transport Category A Rotorcraft符合Transport
Category A Operation作業。故其使用人之飛航操作須依
據原廠飛航手冊(AFM)執行。
2.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6條及其附件五皆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ICAO)第6號附約制訂。該附件對直昇機性能操作級別(1、2、3級)及其適用之飛航業務(民
航運輸業直昇機及普通航空業直昇機之空中遊覽、救護及
商務專機等)均有明確規範並符合國際規範。
3.為使民航直昇機業者對於直昇機適航類別與性能操作級
別之相互關連更臻明瞭,民航局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主辦,於104年12月1日假松山機場二航廈階梯教室辦理「直昇機飛安工作研討會」,邀請前「香港飛航服務總隊」總監畢耀明先生實施專題報告,並邀集國內軍方、民航及空勤總隊直昇機使用單位共同與會研討。民航局於105年1月12日函民航直昇機業者,重申直昇機應依其適航類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及附件五相關規定執行各級性能作業,並請轉所屬航空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4.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 1.定義 1.1 A類直昇機(Category A)多發動機直昇機,依ICAO Annex 8 Part ⅣB及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之規範特性所設計之發動機及系統隔離特性,且可依據專門針對起飛及落地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所設計之性能圖表,保
證直昇機具有足夠性能,於合適之計畫地表區域持續安全飛航或放棄起飛;已於107年7月13日由交通部以交航字第10750091471號令發布施行;附件五所述「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多發動直昇機國際適航標準」,民航局已於108年7月10日公告實施,陳請同意解除列管。
註:前述民航局核定採用之適航標準包含EASA CS 27/29及FAR Part 27/29。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說明:所提具體改善措施均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