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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5-05-005


資料發布日期 1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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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遠東航空公司 FE061 班機 BOEING MD-82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8017 於金門機場降落時衝出跑道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5-05-00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依據民用航空局相關規範並參照歐美國家之作法,督導民航業者強化飛航操作品保系統之監控功能,並強化衝/偏出跑道類之監控項目。

回覆往來紀錄

104/11/30交航(一)字第1048100314號

1.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依ICAO 相關文件建立航務作業品質保證系統,結合自我督察作為,確使安全保證之各項作業與SMS風險管理工作相結合。
2.民航局檢查員將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檢視國籍航空公司之相關監控項目,除將有關跑道安全之監控項目列為重點外,對高度發生及趨勢增加項目,亦將督導國籍航空公司儘速提出改善措施。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依預定完成期限(105年12月31日)列管

 

105/12/30交航(一)字第1058100296號

1.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依ICAO 相關文件建立航務作業品質保證系統,結合自我督察作為,確使安全保證之各項作業與SMS風險管理工作相結合。

2.民航局檢查員將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檢視國籍航空公司之相關監控項目,除將有關跑道安全之監控項目列為重點外,對高度發生及趨勢增加項目,亦將督導國籍航空公司儘速提出改善措施。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依ICAO 相關文件建立航務作業品質保證系統並於民國105年底完成。

請民航局提供各航空公司建置完成之實際運作狀況及檢查員定期檢視之成果作為解除列管之參考。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 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依ICAO 相關文件建立航務作業品質保證系統,結合自我督察作為,確使安全保證之各項作業與SMS風險管理工作相結合。
  2. 民航局檢查員將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檢視國籍航空公司之相關監控項目,除將有關跑道安全之監控項目列為重點外,對高度發生及趨勢增加項目,亦將督導國籍航空公司儘速提出改善措施。
  3. 國籍航空公司自105年第4季起,即依據民航通告AC 120-050 航空公司飛航作業品保系統評分原則規定,按季提報TOP 10 FOQA 監控項目,就趨勢分析及改善措施等報民航局審查,並於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FSMIS)完成FOQA 季報填報作業。
  4. 民航局為有效管理飛航作業風險,除要求國籍航空公司將強化衝/偏出跑道納入SMS安全績效指標予以控管外,另已要求將全球事故前3大類別另2類(可控飛行撞地(CFIT)及飛行中失控(LOC))之可能肇因納入前述指標控管。國籍中華、長榮、立榮、華信及遠東已提報列管指標。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理由說明:

1.民航局具體工作內容第3, 4項為依據本會於民國106年1月之管考建議完成項目內容。

2.經檢視附件所列資料,國籍中華、華信、長榮、立榮、遠東及虎航確實已將衝/偏出跑道納入SMS安全績效指標予以控管。

3.本會管考建議請民航局提供各航空公司建置完成之實際運作狀況及檢查員定期檢視之成果,民航局所附資料僅有長榮及立榮之檢視成果紀錄,餘其他航空公司均為空白紀錄表格,擬請民航局提供檢查員定期檢視各航空公司之成果紀錄,以作為解除列管之參考依據。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 民航局已要求國籍航空公司依ICAO 相關文件建立航務作業品質保證系統,結合自我督察作為,確使安全保證之各項作業與SMS風險管理工作相結合。
  2. 民航局檢查員將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檢視國籍航空公司之相關監控項目,除將有關跑道安全之監控項目列為重點外,對高度發生及趨勢增加項目,亦將督導國籍航空公司儘速提出改善措施。
  3. 國籍航空公司自105年第4季起,即依據民航通告AC 120-050 航空公司飛航作業品保系統評分原則規定,按季提報TOP 10 FOQA 監控項目,就趨勢分析及改善措施等報民航局審查,並於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FSMIS)完成FOQA 季報填報作業。
  4. 民航局為有效管理飛航作業風險,除要求國籍航空公司將強化衝/偏出跑道納入SMS安全績效指標予以控管外,另已要求將全球事故前3大類別另2類(可控飛行撞地(CFIT)及飛行中失控(LOC))之可能肇因納入前述指標控管。國籍中華、長榮、立榮、華信及遠東已提報列管指標。
  5. 民航局對各民用航空運輸業均要求按年(安全績效指標與目標SPI/SPT)、季(FOQA)、月(風險管控)提出相關事實數據,例如遠東航空於每月飛安協調會中均將前揭數據提會報告。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理由說明:

  1. 本會前次管考建議請民航局提供檢查員定期檢視各航空公司之成果紀錄,以作為解除列管之參考依據;本次民航局具體工作內容所附佐證資料1僅包含遠東航空相關資料
  2. 經洽民航局補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已包含近3年 (104年至106年) 期間對國籍各航空公司之定期檢查結果紀錄,本項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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