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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5-10-004


資料發布日期 1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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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PA2002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5-10-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落實活動指導手冊「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作業規定,於飛航活動時指派地面人員以無線電與在空機保持聯繫,並於相關紀錄簽署,以確保活動團體在進行飛航活動時之空域安全。

回覆往來紀錄

104/12/29交航(一)字第1048100337號

 

一、本次飛航事故發生後,民航局已督導超輕飛協函送該協會對本項改善措施改進如後:「爾後活動場地有載具活動時,地面必須派遣相關合格人員執勤」。(超輕飛協已於104年7月24日以超輕飛展字第1040703號函送前述改善措施辦理情形),民航局復於104年8月4日以標準一字第1040017962號函請超輕飛協除確實派遣地面管制人員外,並應於活動紀錄簽名。

二、超輕飛協於104年11月19日以超輕飛展字第10401102號函,將本項改善建議之辦理情形陳報民航局,摘要如後:「要求會員於飛行時必須將所有儀表電源保持開啟位置;活動場地開場活動時必須派遣地面管制人員負責與載具連繫,確保載具飛行及空域安全。並建立值勤人員派遣簽名紀錄。」,案經民航局要求協會確實督導執行,並請其增列活動場地管制執勤人員表後,復於104年12月9日以標準一字第1045022913號函同意備查。

三、民航局於104年12月2日以標準一字第1045024417號函請各活動團體辦理事項如下:

  • 於飛行時需保持所有儀表電源開啟。
  • 確實依據活動指導手冊中「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乙項作業規定,於飛航活動時指派地面人員以無線電與在空機保持聯繫,並於相關紀錄中簽署,以確保活動團體在進行飛航活動時之空域安全。

四、民航局已將本項改善措施列為該局年度計畫性查核重點,並將持續督導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持續落實執行。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07
點閱次數 6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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