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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5-11-027


資料發布日期 1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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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621Hawk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5-11-027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要求各超輕協會:於操作人尚未取得操作證,載具未檢驗合格前不得執行超輕飛行活動;恪遵於民航局核准之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之規定。

回覆往來紀錄

105/02/18交航(一)字第1058100020號

 

1.「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3已明確訂定「超輕型載具應經註
   冊,並經檢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後,使得飛
   航」及「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經體格檢查及格,並經學、術
   科測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操作證後,始得操作超輕型載具
   飛航」之規定,同法第11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並已訂
   有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
2.民航局已於104年12月8日以標準一字第1045025030號函,
  請國內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要求所屬會員於尚未取得操作
  證,載具未取得檢驗合格證前,不得執行超輕型載具飛航活
  動;並恪遵於民航局核准空域範圍內進行飛航活動之規定。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5-05-17
點閱次數 9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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