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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6-01-026


資料發布日期 1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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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復興航空公司 GE222 班機 ATR72-212A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810 於馬公機場 20 跑道進場時撞擊地障墜毀於住宅區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6-01-026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建立系統化之流程,以認定航空業者之安全風險水準。

回覆往來紀錄

105/04/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44號

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請民航局具體說明或提供其安全風險水準評估系統化流程與已完成建置之佐證資料。

 

105/10/17交航(一)字第1058100174號

  1. 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 民航局安全管理標準係根據ICAO Annex 19 9859 3rd.標準,訂定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並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要求航空服務提供者建置SMS,系統運作如前項說明。
  3. 可接受安全水準係建構於航空公司對SMS之建置及落實執行而定。民航局自102年起執行6家國籍航空運輸業業者及2家維修廠安全管理系統之初期的建置與評估作業,並依各受檢單位之SMSICAO Doc.9859之偏異報告,監督公司完成改善。民航局復依最新國際規範修訂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D「安全管理系統」,要求民航運輸業業者(除新成立之虎航外)1051231日前完成SMS4階段建置。另與飛安基金會合作,於1038月及9月辦理2梯次SMS訓練課程,協助業者建置更完善之SMS,有效落實安全管理,確保飛航作業安全。民航局已要求前述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確依該局所制定之SMS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將於106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說明如下:
同105年5月之管考建議,請民航局提供認定航空業者安全風險水準系統化流程之具體資料。
105年5月管考建議
請民航局具體說明或提供其安全風險水準評估系統化流程與已完成建置之佐證資料。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 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 民航局安全管理標準係根據ICAO Annex 19 及9859 3rd.標準,訂定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並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要求航空服務提供者建置SMS,系統運作如前項說明。
  3. 可接受安全水準係建構於航空公司對SMS之建置及落實執行而定。民航局自102年起執行6家國籍航空運輸業業者及2家維修廠安全管理系統之初期的建置與評估作業,並依各受檢單位之SMS與ICAO Doc.9859之偏異報告,監督公司完成改善。民航局復依最新國際規範修訂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D「安全管理系統」,要求民航運輸業業者(除新成立之虎航外)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SMS第4階段建置。另與飛安基金會合作,於103年8月及9月辦理2梯次SMS訓練課程,協助業者建置更完善之SMS,有效落實安全管理,確保飛航作業安全。
  4. 民航局已要求前述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確依該局所制定之SMS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將於106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民航局安全風險水準評估係根據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第四章執行,該章節有關安全監督另訂有「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管理規定」予以規範;另有關安全資料蒐集與分析,係在民航局飛航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上作業。民航局根據前揭監督及安全資料分所獲得之飛安資訊,採取依安全資料導向(Performance Based)決定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同106年1月之管考建議,請民航局提供認定航空業者安全風險水準系統化流程之具體資料。
針對本項,建請民航局提供具體之系統化流程,亦可例舉實際案例,如何依該流程,經安全資料分析及對業者之監督,決定出某業者之安全風險水準,並據以訂定需要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 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 民航局安全管理標準係根據ICAO Annex 19 及9859 3rd.標準,訂定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並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要求航空服務提供者建置SMS,系統運作如前項說明。
  3. 可接受安全水準係建構於航空公司對SMS之建置及落實執行而定。民航局自102年起執行6家國籍航空運輸業業者及2家維修廠安全管理系統之初期的建置與評估作業,並依各受檢單位之SMS與ICAO Doc.9859之偏異報告,監督公司完成改善。民航局復依最新國際規範修訂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D「安全管理系統」,要求民航運輸業業者(除新成立之虎航外)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SMS第4階段建置。另與飛安基金會合作,於103年8月及9月辦理2梯次SMS訓練課程,協助業者建置更完善之SMS,有效落實安全管理,確保飛航作業安全。民航局已要求前述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確依該局所制定之SMS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將於106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
  1. 民航局安全風險水準評估係根據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第四章執行,該章節有關安全監督另訂有「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管理規定」予以規範;另有關安全資料蒐集與分析,係在民航局飛航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上作業。民航局根據前揭監督及安全資料分所獲得之飛安資訊,採取依安全資料導向(Performance Based)決定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
  2. 民航局經由前項蒐集分析之資料,提出強化監理措施。例如106年1-2月份遠東發生2起空中回航及1件地安事件,經民航局調查處理後認定MD-80s機齡高、發動機性能衰退及航材籌補不易為相關因素,遂於3月起執行該機型每月飛時限制迄今(滾動檢討)。復因該公司於5、6月間發生多件飛安相關事件,而實施「加強遠東航空監理之積極作為」,另因應該公司財務問題,啟動該局「遠東航空公司財務異常應變計畫」暨成立異常狀況監控小組。遠東已依民航局要求提報「財務暨營運精進計畫書」,訂定20項飛安改善具體指標,並由民航局予以列管。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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