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ASC-ASR-16-01-029


資料發布日期 105-09-13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復興航空公司 GE222 班機 ATR72-212A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810 於馬公機場 20 跑道進場時撞擊地障墜毀於住宅區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6-01-029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建立並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風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回覆往來紀錄

105/04/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44號 

1.民航局已函頒民航通告ACF120-103「疲勞風險管理系統」,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風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2.為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組員疲勞管理制度,民航局於103年10月至104年3月協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民航運輸業6家航空公司執行組員勞動專案檢查。其相關書面報告民航局業於104年5月19日以交航(一)字第1048100129號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除轉發FAA之FRMS民航通告外,亦可參考FAA或其他民航監理機關對於疲勞風險管理之其他諸多的指引與機制。

請民航局具體提供協助業者強化疲勞風險管理之詳細指引。

 

105/10/17交航(一)字第1058100174號

1.民航局已函頒民航通告ACF120-103A「疲勞風險管理系
  統」,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風
  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2.為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組員疲勞管理制度,民航局於103
  年10月至104年3月協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民航運輸業6家航空公司執行組員勞動專案檢查。其相關書面報告民航局業於104年5月19日以交航(一)字第1048100129號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3.綜觀疲勞管理規定,美國FAA相關規定最為周延,故民航局
 「組員疲勞管理法規」研議參採美國FAA Part 117最新規定,將生理節律納入組員飛時限度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因與勞、資雙方有密切關係,除法條研議外尚需聽取各界意見,目前已針對飛航組員辦理5場公聽會議,並將於105年10月26日召開第6次公聽會,待完成各方意見後,繼續推動後續法制作業。
4.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進行飛時優化數據管理,同時,每
  年主基地及日常檢查中,均已將組員疲勞管理納入檢查中,
  若發現違反疲勞管理法規事件均按規定辦理裁處。
5.民航局現階段已鼓勵各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建立並引進管理
  軟體,以組員休息及執勤時的清醒度模組,對有關疲勞的安
  全風險,不斷地監測與管理。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說明如下: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民航局已函頒民航通告ACF120-103A「疲勞風險管理系
  統」,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風
  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2.為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組員疲勞管理制度,民航局於103
  年10月至104年3月協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民航運輸業6家航空公司執行組員勞動專案檢查。其相關書面報告民航局業於104年5月19日以交航(一)字第1048100129號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3.綜觀疲勞管理規定,美國FAA相關規定最為周延,故民航局
 「組員疲勞管理法規」研議參採美國FAA Part 117最新規定,將生理節律納入組員飛時限度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因與勞, 資雙方有密切關係,除法條研議外尚需聽取各界意見,目
  前已針對飛航組員辦理5場公聽會議,另於105年10月26日
  召開第6次公聽會(最後1次)後,已完成各方意見蒐集,本
  部業於106年2月9日預告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草案,民航局刻研析預告期間各方意見彙處中。
4.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進行飛時優化數據管理,同時,
  每年主基地及日常檢查中,均已將組員疲勞管理納入檢查
  中,若發現違反疲勞管理法規事件均按規定辦理裁處。
5.民航局現階段已鼓勵各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建立並引進管
  理軟體,以組員休息及執勤時的清醒度模組,對有關疲勞
  的安全風險,不斷地監測與管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民航局已函頒民航通告ACF120-103A「疲勞風險管理系
  統」,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風
  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2.為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組員疲勞管理制度,民航局於103
  年10月至104年3月協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民航運輸業6家航空公司執行組員勞動專案檢查。其相關書面報告民航局業於104年5月19日以交航(一)字第1048100129號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3.綜觀疲勞管理規定,美國FAA相關規定最為周延,故民航局
 「組員疲勞管理法規」研議參採美國FAA Part 117最新規定,將生理節律納入組員飛時限度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因與勞、資雙方有密切關係,除法條研議外尚需聽取各界意見,目前已針對飛航組員辦理5場公聽會議,另於105年10月26日召開第6次公聽會(最後1次)後,已完成各方意見蒐集,本部業於106年2月9日預告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民航局研析預告期間各方意見彙處,並於106年11 月30日及12月25日分別邀集清大、成大及開南大學教授,召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有關組員飛航時限相關條文修正案專家學者意見徵集會議」。
4.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進行飛時優化數據管理,同時,每
  年主基地及日常檢查中,均已將組員疲勞管理納入檢查中,
  若發現違反疲勞管理法規事件均按規定辦理裁處。
5.民航局現階段已鼓勵各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建立並引進管理
  軟體,以組員休息及執勤時的清醒度模組,對有關疲勞的安
  全風險,不斷地監測與管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7/06/26交航(一)字第1078100108號

 

1.民航局已函頒民航通告ACF120-103A「疲勞風險管理系
  統」,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
  風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2.為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組員疲勞管理制度,民航局
  於103年10月至104年3月協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針對民航運輸業6家航空公司執行組員勞動專案檢查。
  其相關書面報告民航局業於104年5月19日以交航(一)
  字第1048100129號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3.綜觀疲勞管理規定,美國FAA相關規定最為周延,故
  民航局「組員疲勞管理法規」研議參採美國FAA Part
  117最新規定,將生理節律納入組員飛時限度管理規
  範。相關規定因與勞、資雙方有密切關係,除法條研
  議外尚需聽取各界意見,目前已針對飛航組員辦理5場
  公聽會議,另於105年10月26日召開第6次公聽會(最後
  1次)後,已完成各方意見蒐集,本部業於106年2月9日
  預告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民航局研析預告期間各方意見彙處,並於106年11月
  30日及12月25日、107年1月30日、3月26日及5月28日
  共5次,分別邀集清大、成大、開南及政治大學教授,
  召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有關組員飛航時限相
  關條文修正案專家學者意見徵集會議」;條文修正案
  內容刻正檢視中。
4.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進行飛時優化數據管理,
  同時,每年主基地及日常檢查中,均已將組員疲勞管
  理納入檢查中,若發現違反疲勞管理法規事件均按規
  定辦理裁處。
5.民航局現階段已鼓勵各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建立並
  引進管理軟體,以組員休息及執勤時的清醒度模組,
  對有關疲勞的安全風險,不斷地監測與管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7/12/10交航(一)字第1070002086號

1.民航局已函頒民航通告ACF120-103A「疲勞風險管理系統」,提供航空業者詳細指引,俾利其執行有效之疲勞風險管理流程與訓練。
2.為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組員疲勞管理制度,民航局於103年10月至104年3月協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民航運輸業6家航空公司執行組員勞動專案檢查。其相關書面報告民航局業於104年5月19日以交航(一)字第1048100129號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3.綜觀疲勞管理規定,美國FAA相關規定最為周延,故民航局「組員疲勞管理法規」研議參採美國FAA Part 117最新規定,將生理節律納入組員飛時限度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因與勞、資雙方有密切關係,除法條研議外尚需聽取各界意見,目前已針對飛航組員辦理5場公聽會議,另於105年10月26日召開第6次公聽會(最後1次)後,已完成各方意見蒐集,本部業於106年2月9日預告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民航局研析預告期間各方意見彙處,並於106年11月30日及12月25日、107年1月30日、3月26日及5月28日及12月28日共6次,分別邀集清大、成大、開南及政治大學教授,召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有關組員飛航時限相關條文修正案專家學者意見徵集會議」;條文修正案內容刻正檢視中。
4.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進行飛時優化數據管理,同時,每年主基地及日常檢查中,均已將組員疲勞管理納入檢查中,若發現違反疲勞管理法規事件均按規定辦理裁處。

5.民航局現階段已鼓勵各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建立並引進管理軟體,以組員休息及執勤時的清醒度模組,對有關疲勞的安全風險,不斷地監測與管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08
點閱次數 1125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