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ASC-ASR-16-11-010


資料發布日期 106-07-10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0220 Super Bingo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6-11-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持續推動跨部會及地方縣市政府之協調合作機制,以利超輕型載具非法活動取締及輔導合法化業務之遂行,並評估業務推動之成效,檢討策進作為。

回覆往來紀錄

06/03/22交航(一)字第1068100084號

一、民航局自104年6月2日起,已持續推動多次跨部會及各地 方縣(市)政府取締超輕型載具及建物執行狀況之檢討會並 追蹤相關辦理情形。
二、謹綜整各地方縣(市)政府取締超輕型載具土地及建物執行情形如下:
  (一)花蓮縣政府辦理情形:
     1.轄內超輕型載具違規起降場計5處,2處位屬都市土地,
       3處位屬非都市土地。有關非都市土地部分,業經花蓮
       縣政府裁罰及移請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在案。
  (二)案內都市土地前以花蓮縣政府104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
     1040131098號函及105年7月11日府地用字第1050084166  號書函轉建設處在案,案涉違規棚廠之「違章建築」及  都市計畫內之違規活動場地後續執行情形,已函復民航局。
  (三)桃園市政府辦理情形:
    1.大溪飛行場跑道重新加設立方塊並埋入地下使其難以移動。
    2.對於超輕型載具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之違法事實桃園市政 府已於104年12月2日府地用字第1040316744號與105年6月30日府地用字第1050160891號對行為人進行裁處。
    3.有關放置油料及建築問題,已函轉相關單位辦理。
  (四)臺中市政府未函復辦理情形,惟各該市府管理機關相互 間函文(副知民航局)。
  (五)彰化縣政府辦理情形:
      有關彰化縣政府溪州活動場地(彰化縣埤頭鄉振興段475等 地號),已於105年1月30日以府建使字第1050034577號及 105年2月1日府地用字第1050037469號函請彰化縣政府埤頭鄉公所辦理涉有違章建築事項。
  (六)嘉義縣政府辦理情形:
    1.依嘉義縣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計畫於105年2月25日嘉府經違字第1050024145號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列管拆除在 案。
    2.檢附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本乙份供參。
  (七)臺南市政府辦理情形:
      檢附安南區公所執行十二佃飛龍飛行場違章建築查報單影
      本5份及農業局查處函2份。
  (八)屏東縣政府辦理情形:
      民航局函請屏東縣政府提供「取締超輕型載具非法活動場
      地及建物」執行狀況案,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尚未有相關稽
      查取締統計資料。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理由如下:
1.依民航局所提之具體工作內容,民航局已持續與各地方縣市政府協調有關超輕型載具非法活動及非法用地/建物之取締。
2.惟具體工作內容缺乏目前業務推動成效之評估與所遭遇之困難,若有成效不彰或執行困難之處,應檢討及提出改善作為。

 

108/01/03交航(一)字第1078100214號

1.臺灣地狹人稠,土地取得不易,超輕非法活動主要係因活動場地不能合法。為利前開非法活動取締及輔導合法化業務之遂行,進而保障飛航安全,民航局積極輔導超輕活動場地合法化及執行違規場地取締事宜,自104年6月2日起迄107年7月底止,已持續召開7次會議,邀集跨部會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取締超輕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執行情形。

2.有關前開7次會議,雖地方縣(市)政府與會密度不一,民航局仍積極溝通協調,違規場地之取締已獲階段性突破:

(1)有關各地方縣(市)政府與會情形,臺中市政府6次、桃園市政府5次、臺南市政府3次、花蓮縣、嘉義縣及彰化縣政府各2次、臺東縣及屏東縣政府各1次。

(2)業有1處違規場地解除列管(原違規之桃園市大溪超輕活動場地,因桃園市府於跑道加設立方塊,跑道已無法使用),另有12處場地雖尚未拆除,然業經該地方縣(市)政府列管並裁處在案。

3. 現階段12處違規場地及建物最新取締情形如下:

(1)臺中地區(1處):臺中市府地政局已於106年7月19日以裁罰在案;民航局於107年計執行該場地5次查核作業,但未發現違法活動,另臺中市政府亦未列為優先拆除項目。

(2)彰化地區(2處):

a. 溪州活動場地:彰化縣政府業於101年10月24日裁處為違章建築在案,並列管待拆,後再於105年1月30日及2月1日函請該縣埤頭鄉公所辦理涉有違章建築事項。

b. 二林大俠活動場:彰化縣政府106年11月13日查核結果,該地號現況無建物,後函請二林鎮公所進行不定期查核,若有發現違法情形,儘速報府裁處。

(3)嘉義地區(1處):業經嘉義縣政府於105年2月25日列管拆除在案。

(4)臺南地區(1處):業經臺南市政府核判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在案。107年8月15日民航局配合臺南市政府現場會勘該活動場地,釐清違章建築之優先拆除範圍。

(5)花蓮地區(5處):4處業經花蓮縣政府列管處分或裁罰在案;餘1處經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現場未發現超輕違規起降場情形,函請花蓮縣政府同意解除列管,該府轉請本局解除列管,是否解除列管乙節規劃後續召開會議邀集有關單位審慎研議。

(6)屏東地區(2處):該2處場地為農業用地,107年7月2日未通過屏東縣政府農業用地變更編定之申請。

4.民航局其他積極作為:

(1)輔導活動團體合法化:

a.輔導活動團體設立活動場地:

  1. 自95年交通部函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來,民航局業依前開作業要點積極輔導活動團體設立花東及皆豪等2個活動場地,亦曾陸續核准其他8個無需變更地目之活動場地,另持續輔導花蓮縣壽豐鄉萬壽段、鳳林鎮榮開段、屏東縣高樹鄉加蚋埔段及泰和段等4個申設案。
  2. 茲因臺灣地狹人稠,相對地廣人稀之花東地區雖已為超輕型載具飛行運動重鎮,惟仍受嚴格之國土計畫管制。民航局歷來於99年、102年、103年多次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等機關研議放寬農地及水利用地限制之可行性,並於106年中再度邀集前揭機關研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審查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等議題,惜仍與區域計畫之指導原則有違,後續將再持續函請相關單位放寬使用地限制。
  3. 又有關屏東縣高樹鄉加蚋埔段及泰和段2活動場地於103年間提出申請,因屏東縣政府考量高樹鄉內已有合法場地及動力、無動力飛行運動空域擁擠問題,遲未核准,惟民航局自105年12月起已就前揭問題多次開會協調並辦理各種試行作業,並於106年9月確認超輕型載具活動及無動力飛行傘各自的活動區域,由民航局及屏東縣政府分別辦理公告,確保活動安全。民航局目前已採專人一對一輔導公文作業、提供申請範例、簡化流程及線上預審等措施,務期減少活動團體場地申設之時間。

b.輔導活動團體合法活動:

  民航局每年均赴北、中、南、東各地辦理1~2次超輕型載具法規、學科講習,以輔導活動團體合法運作。

(2)協請警政單位協助:民航局多次函請各警察機關協助取締違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案件,然警政單位有其法定職權範圍之考量,不將此類業務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舉例如下:

   內政部警政署於106年8月18日函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規定,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內容,以警察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為限,並不得介入其他行政機關法定職務範圍;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應以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安秩序者為限,並以維護現場秩序及其他機關執行人員安全為原則,且不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警察機關處理是類案件,應確依本署相關函示及規定,就個案衡酌轄區治安狀況、駐地特性、勤務運作及警力調度等因素,於法定職權範圍內提供必要協助,俾明權責。

(3)協請觀光局協助:

 a.民航局於107年10月16日函知奧丁丁旅行社,相關超輕型載具活動廣告「基礎訓練-體驗飛行15分鐘」,未符合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請儘速移除該廣告,並副知交通部觀光局。

 b.交通部觀光局於107年10月18日函奧丁丁旅行社以,有關超輕型載具活動廣告「基礎訓練-體驗飛行15分鐘」,未符合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涉有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規定之虞,要求奧丁丁旅行社即刻移除該廣告,且不得安排相關行程活動。

(4)民航局針對團體、場地及證照之輔導實績如下(截至107年12月底):

a.團體:已輔導可合法飛行團體計7個。

b.場地:已核定之合法活動場地計5處;公告可供合法活動空域共22處。

c.證照:已核發相關操作證照共236張,包含載具操作證(駕照)學習證86張、普通證72張、教練證71張及測驗工作證(考試官)7張。

5. 民航局自104年迄今已持續召開7次跨部會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之會議,共同研商取締超輕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執行情形,且已盡其所能執行超輕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之查處,並多次協請地方縣(市)政府處理,雖違規場地多因涉及有關違章建築法令甚多,或囿於地方縣(市)政府拆除預算,尚未完成拆除作業,然於民航局努力不懈、積極溝通之下,均業經各地方縣(市)政府裁處並列管在案,已獲階段性突破,爰建請同意解除本項列管,民航局仍將持續與地方縣(市)政府溝通、協調及合作,輔導超輕合法活動、積極取締違規場地,以杜絕非法活動之進行,保障飛航安全。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依本項改善建議所採取之具體工作內容顯示,民航局已積極採取超輕型載具活動合法化之輔導作為;另從取締違法超輕活動場地,以間接減少違法超輕活動,民航局亦積極與各地方縣(市)政府溝通進行活動場地上違章建築之處理,近2年違規場地之取締亦有較明顯之作為。難以克服之處,主要為警政單位依其協助之原則難以納入其他機關法定業務經常性之協助(取締超輕型載具非法活動);另國有土地使用之限制(使用於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權責機關亦難已放寬。以上困難雖難以突破,不過民航局承諾將秉持過去幾年之積極作為,持續與有關縣(市)政府機關溝通、協調及合作,以輔導超輕合法活動及積極取締違規場地。

最後異動時間 106-07-10
點閱次數 98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