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16-11-010
事故名稱 | 0220 Super Bingo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
---|---|
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16-11-010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飛安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持續推動跨部會及地方縣市政府之協調合作機制,以利超輕型載具非法活動取締及輔導合法化業務之遂行,並評估業務推動之成效,檢討策進作為。 |
回覆往來紀錄 |
06/03/22交航(一)字第1068100084號 一、民航局自104年6月2日起,已持續推動多次跨部會及各地 方縣(市)政府取締超輕型載具及建物執行狀況之檢討會並 追蹤相關辦理情形。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08/01/03交航(一)字第1078100214號 1.臺灣地狹人稠,土地取得不易,超輕非法活動主要係因活動場地不能合法。為利前開非法活動取締及輔導合法化業務之遂行,進而保障飛航安全,民航局積極輔導超輕活動場地合法化及執行違規場地取締事宜,自104年6月2日起迄107年7月底止,已持續召開7次會議,邀集跨部會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取締超輕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執行情形。 2.有關前開7次會議,雖地方縣(市)政府與會密度不一,民航局仍積極溝通協調,違規場地之取締已獲階段性突破: (1)有關各地方縣(市)政府與會情形,臺中市政府6次、桃園市政府5次、臺南市政府3次、花蓮縣、嘉義縣及彰化縣政府各2次、臺東縣及屏東縣政府各1次。 (2)業有1處違規場地解除列管(原違規之桃園市大溪超輕活動場地,因桃園市府於跑道加設立方塊,跑道已無法使用),另有12處場地雖尚未拆除,然業經該地方縣(市)政府列管並裁處在案。 3. 現階段12處違規場地及建物最新取締情形如下: (1)臺中地區(1處):臺中市府地政局已於106年7月19日以裁罰在案;民航局於107年計執行該場地5次查核作業,但未發現違法活動,另臺中市政府亦未列為優先拆除項目。 (2)彰化地區(2處): a. 溪州活動場地:彰化縣政府業於101年10月24日裁處為違章建築在案,並列管待拆,後再於105年1月30日及2月1日函請該縣埤頭鄉公所辦理涉有違章建築事項。 b. 二林大俠活動場:彰化縣政府106年11月13日查核結果,該地號現況無建物,後函請二林鎮公所進行不定期查核,若有發現違法情形,儘速報府裁處。 (3)嘉義地區(1處):業經嘉義縣政府於105年2月25日列管拆除在案。 (4)臺南地區(1處):業經臺南市政府核判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在案。107年8月15日民航局配合臺南市政府現場會勘該活動場地,釐清違章建築之優先拆除範圍。 (5)花蓮地區(5處):4處業經花蓮縣政府列管處分或裁罰在案;餘1處經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現場未發現超輕違規起降場情形,函請花蓮縣政府同意解除列管,該府轉請本局解除列管,是否解除列管乙節規劃後續召開會議邀集有關單位審慎研議。 (6)屏東地區(2處):該2處場地為農業用地,107年7月2日未通過屏東縣政府農業用地變更編定之申請。 4.民航局其他積極作為: (1)輔導活動團體合法化: a.輔導活動團體設立活動場地:
b.輔導活動團體合法活動: 民航局每年均赴北、中、南、東各地辦理1~2次超輕型載具法規、學科講習,以輔導活動團體合法運作。 (2)協請警政單位協助:民航局多次函請各警察機關協助取締違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案件,然警政單位有其法定職權範圍之考量,不將此類業務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舉例如下: 內政部警政署於106年8月18日函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規定,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內容,以警察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為限,並不得介入其他行政機關法定職務範圍;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應以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安秩序者為限,並以維護現場秩序及其他機關執行人員安全為原則,且不得為長期性、統案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警察機關處理是類案件,應確依本署相關函示及規定,就個案衡酌轄區治安狀況、駐地特性、勤務運作及警力調度等因素,於法定職權範圍內提供必要協助,俾明權責。 (3)協請觀光局協助: a.民航局於107年10月16日函知奧丁丁旅行社,相關超輕型載具活動廣告「基礎訓練-體驗飛行15分鐘」,未符合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請儘速移除該廣告,並副知交通部觀光局。 b.交通部觀光局於107年10月18日函奧丁丁旅行社以,有關超輕型載具活動廣告「基礎訓練-體驗飛行15分鐘」,未符合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涉有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規定之虞,要求奧丁丁旅行社即刻移除該廣告,且不得安排相關行程活動。 (4)民航局針對團體、場地及證照之輔導實績如下(截至107年12月底): a.團體:已輔導可合法飛行團體計7個。 b.場地:已核定之合法活動場地計5處;公告可供合法活動空域共22處。 c.證照:已核發相關操作證照共236張,包含載具操作證(駕照)學習證86張、普通證72張、教練證71張及測驗工作證(考試官)7張。 5. 民航局自104年迄今已持續召開7次跨部會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之會議,共同研商取締超輕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執行情形,且已盡其所能執行超輕非法活動場地及建物之查處,並多次協請地方縣(市)政府處理,雖違規場地多因涉及有關違章建築法令甚多,或囿於地方縣(市)政府拆除預算,尚未完成拆除作業,然於民航局努力不懈、積極溝通之下,均業經各地方縣(市)政府裁處並列管在案,已獲階段性突破,爰建請同意解除本項列管,民航局仍將持續與地方縣(市)政府溝通、協調及合作,輔導超輕合法活動、積極取締違規場地,以杜絕非法活動之進行,保障飛航安全。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