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ASC-ASR-17-04-015


資料發布日期 106-08-14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威航航空公司 ZV252 班機 Airbus A321-200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610 於巡航階段發生乘客行動電源冒煙起火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7-04-01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對搭機乘客於飛航中使用含鋰離子電池之行動電源充放電之風險問題進行評估,持續瞭解國際間對此一問題可能採取之相關規範,適時增修訂我國相關法規,以降低可能危害風險。

回覆往來紀錄

106/07/27交航(一)字第1068100183號 
 一、
函請航空公司蒐集相關國家對於行動電源於機上充電之規範及其建議,評估相關採取措施:

    (一)為瞭解國際間相關作法,民航局已於106年2月18日以空運安字第1065003777號函請國籍民用航空業者調查國際間對於機上使用行動電源充電之相關規定,目前僅有中國大陸禁止於機上使用行動電源充電。

   (二)考量目前已開放乘客得依指示於機上使用電子產品,乘客亦有於機上使用行動電源之需求,且目前國際間除中國大陸外,各國均未禁止於航程中使用行動電源充電,避免造成乘客困擾,民航局仍採與國際間一致作法。另民航局已於106年5月1日以空運安字第10650069681號函,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持續向乘客宣導,於航程中使用行動電源為可攜式電子裝置充電時,應注意其充電情況,如發生異常情況請立即通知機組人員。

二、持續依據國際最新規範修訂法規:

  (一)民航局已於97年3月7日函頒核定採用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發布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作為我國空運危險物品之處理標準(現為2017-2018年版本),亦已依據2017-2018年最新技術規範,於106年3月22日以空運安字第1065004819號公告「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其中亦包含組員及乘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之項目,目前國際民航組織尚未禁止乘客於機上使用行動電源為電子設備充電。

三、民航局將隨時依據最新國際規範修訂法規,以適時降低風險。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經檢視具體工作內容及附件1~4,民航局本項執行計畫辦理情形符合要求,建請同意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10
點閱次數 1051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