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ASC-ASR-17-04-006


資料發布日期 106-09-15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空中巴士直昇機 AS365 N3 型機 編號 NA-107 於新北市石門區外海執行人員吊掛時墜海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7-04-006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檢視人員於執行海上救援任務時穿著救生衣之相關規定並予標準化及落實勤前檢查,以確保緊急狀況時得藉以求生。

回覆往來紀錄

106/06/22台內空勤字第1060860059號

依據空勤總隊「航務管理手冊第五十四條飛航準備/三、飛行員著裝及裝備攜行規定/(二)裝備」,已律定所有飛行任務應穿戴求生背心、個人緊急發報機、求救燈、求生刀、個人求生包、求救信號煙幕彈、點火石、哨子。越水飛行(不論遠近、海洋、湖泊),除上述裝備外,應攜帶頸部浮囊、水中呼吸器、日夜兩用求救識別帶。
【辦理情形】
加強要求空勤總隊各單位確依「航務管理手冊」之規定,已律定飛行人員緊急發報機及求生裝備使用管理規定。

 


飛安會意見:請敘明針對海上救援穿著救生衣之標準化規定及提供具體加強勤前檢查之改善措施。

 

 

 


106/08/21台內空勤字第1060860077號

依據空勤總隊「航務管理手冊第五十四條飛航準備/三、飛行員著裝及裝備攜行規定/(二)裝備」,已律定所有飛行任務應穿戴求生背心、個人緊急發報機、求救燈、求生刀、個人求生包、求救信號煙幕彈、點火石、哨子。越水飛行(不論遠近、海洋、湖泊),除上述裝備外,應攜帶頸部浮囊、水中呼吸器、日夜兩用求救識別帶。
【辦理情形】
加強要求空勤總隊各單位確依「航務管理手冊」之規定,已律定飛行人員緊急發報機及求生裝備使用管理規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於完成共勤人員勤前檢查程序後解除列管。

 

 

107/07/05空勤安字第1071000109號

 


依據空勤總隊「航務管理手冊第五十四條飛航準備/三、飛行員著裝及裝備攜行規定/(二)裝備」,已律定所有飛行任務應穿戴求生背心、個人緊急發報機、求救燈、求生刀、個人求生包、求救信號煙幕彈、點火石、哨子。越水飛行(不論遠近、海洋、湖泊),除上述裝備外,應攜帶頸部浮囊、水中呼吸器、日夜兩用求救識別帶。

【辦理情形】
1. 空勤總隊配合主管督導及飛行查核等各項時機,
   就空勤人員執行海上勤務是否穿著規定裝備;今
  (107)年度迄今(6月份),訪查各勤務隊,均按
  規定辦理,執行成效良好。
2. 空勤總隊對所屬空勤人員,就配賦之求生裝備
   使用訓練,及水上自救技能,經與國軍求生訓練
   中心簽訂支援協定,管制全員每3年須進訓1次,
   今(107)年度,規劃進訓56人次,以確保緊急狀
   況發生時,渠等具備基礎自救能力。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6-09-15
點閱次數 901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