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手冊檢視與修訂:
(一)民航局與飛特立航務飛安協調會已要求飛特立依法
規規定修訂各型機「油量政策」,並修訂於簽派作業手
冊內報民航局核定。
(二)飛特立已將「備用機場」及「備用油量」之相關規定
規範如下:
1.「備用機場」:
飛特立FOM 4.5 AIRPORT REQUIREMENTS 已訂定
4.5.2 Alternate Airport Weather Minima、
4.5.3 Takeoff/ Enroute Alternate Airport
Requirements及4.5.4 Destination Alternate
Airport Requirements,並訂定Island Reserve
fuel之需求。
2.「油量政策」:
飛特立已訂定Fuel Policy相關規範,現行飛航所
攜油量已依法規要求訂定,包含滑行油量
(Taxi Fuel)、航程油量(Trip Fuel)、備降機場
油量(Alternate Fuel)、安全油量(Reserve Fuel)
及額外油量(Extra Fuel)等。若無法滿足時需選擇
中停加油、更改航路因應。
3.針對Hawker 400XP修訂簽派作業手冊,規範400XP
執行EMS等任務,航程超過3小時,必須選定中停
站,並管制加油作業,以確保航程有足夠油量。
執行EMS實際秤重,依據載重平衡手冊數據實施加
油。
二、教育訓練與作業管制:
(一)飛特立於104年3月12日已針對飛航計畫內有關備
用機場及備用油量之相關規定實施訓練。民航局
已要求飛特立及飛航組員均須遵守「航空器飛航
作業管理規則」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派遣,選定
適當備用機場及裝載備用油量,以避免低於目視
飛航天氣時,航班陷入無適當機場可落地之危
機。
(二)飛特立於104年3月23日發布通告,重新宣達
FOM 4.5 AIRPORT REQUIREMENTS 備用機場選擇
相關要求。
(三)飛特立於103年10月27日及103年11月04日實施
FOM修訂講習,要求飛航組員及簽派員確實遵照
FOM有關備用機場及備用油量之規定實施。
三、複查與紀錄:
(一)飛特立於自我督察檢視104年1-3月派遣資料狀
況良好;民航局於104年5月4、5及6日實施屬
實。
(二)執行紀錄:
1.航務飛安協調會要求各型機「油量政策」會議
紀錄。
2.Hawker 400XP油量管制規範及執行紀錄。
3.FOM修訂講習紀錄。
4.簽派部門油量規範研討會議紀錄及通告。
5.104年1月至3月派遣作業紀錄。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