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手冊檢視與修訂: (一)民航局與飛特立航務飛安協調會已要求飛特立依法 規規定修訂各型機「油量政策」,並修訂於簽派作業手 冊內報民航局核定。 (二)飛特立已將「備用機場」及「備用油量」之相關規定 規範如下: 1.「備用機場」: 飛特立FOM 4.5 AIRPORT REQUIREMENTS 已訂定 4.5.2 Alternate Airport Weather Minima、 4.5.3 Takeoff/ Enroute Alternate Airport Requirements及4.5.4 Destination Alternate Airport Requirements,並訂定Island Reserve fuel之需求。 2.「油量政策」: 飛特立已訂定Fuel Policy相關規範,現行飛航所 攜油量已依法規要求訂定,包含滑行油量 (Taxi Fuel)、航程油量(Trip Fuel)、備降機場 油量(Alternate Fuel)、安全油量(Reserve Fuel) 及額外油量(Extra Fuel)等。若無法滿足時需選擇 中停加油、更改航路因應。 3.針對Hawker 400XP修訂簽派作業手冊,規範400XP 執行EMS等任務,航程超過3小時,必須選定中停 站,並管制加油作業,以確保航程有足夠油量。 執行EMS實際秤重,依據載重平衡手冊數據實施加 油。 二、教育訓練與作業管制: (一)飛特立於104年3月12日已針對飛航計畫內有關備 用機場及備用油量之相關規定實施訓練。民航局 已要求飛特立及飛航組員均須遵守「航空器飛航 作業管理規則」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派遣,選定 適當備用機場及裝載備用油量,以避免低於目視 飛航天氣時,航班陷入無適當機場可落地之危 機。 (二)飛特立於104年3月23日發布通告,重新宣達 FOM 4.5 AIRPORT REQUIREMENTS 備用機場選擇 相關要求。 (三)飛特立於103年10月27日及103年11月04日實施 FOM修訂講習,要求飛航組員及簽派員確實遵照 FOM有關備用機場及備用油量之規定實施。 三、複查與紀錄: (一)飛特立於自我督察檢視104年1-3月派遣資料狀 況良好;民航局於104年5月4、5及6日實施屬 實。 (二)執行紀錄: 1.航務飛安協調會要求各型機「油量政策」會議 紀錄。 2.Hawker 400XP油量管制規範及執行紀錄。 3.FOM修訂講習紀錄。 4.簽派部門油量規範研討會議紀錄及通告。 5.104年1月至3月派遣作業紀錄。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