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手冊檢視與修訂: 飛特立已於FOTM(3.2.1.2 i)明確規範「飛航組員訓 練資 料及證照管制作業辦法」 二、作業管制: (一)飛特立「訓練紀錄保存系統」、訓練科及簽派部對 飛航組員及簽派員之訓練紀錄採專人、專夾管制 (依機型、人員分別管制) 。 (二)陳報民航局每一訓練案均以專夾管制,同時列入加 強飛航組員缺失之專案訓練檔案,並以自我督察方 式稽核。 (三)飛特立已調整組織人力成立訓練科,對飛航組員及 簽派員之訓練紀錄採專人、專夾管制,以落實 「飛航組員訓練資料及證照管制作業辦法」。 三、複查與紀錄: (一)飛特立相關缺失已於103年12月9日及12月15日實 施自我督察時改正。 (二)民航局於103年12月23日及24日實施主基地檢查, 複查相關缺失均已改正屬實。 (三)民航局於104年5月5日要求飛特立強化飛航組員 檢定給證作業程序,特別強調須於完成訓練計畫 中所有的訓練,並將訓練結果報經民航局檢視合 格後,始得申請術科考驗。 (四)飛特立於104年5月7日所陳飛字第10405001號函 「BE-400 副駕駛劉廉明升訓正駕駛考驗申請 案」,已確遵民航局規定先行陳報完整訓練紀 錄,待審核通後再依申請日期執行相關考驗作 業。 (五)複查執行紀錄: 1.飛航組員訓練資料及證照管制作業辦法。 2.飛航組員訓練紀錄管制專夾。 3.飛特立自我督察及民航局主基地檢查紀錄。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