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手冊檢視與修訂:
民航局複查飛特立飛航組員值勤時間及休息時間定義及
管制作法如下:
(一)飛特立已於102年12月20日將飛航組員之值勤時間及
休息時間控管與疲勞管理機制明訂於航務作業手冊
(FOM)。
(二)飛特立於FOM及CCOM(客服作業手冊)增加修訂
Duty Period、Rest Period定義,另於104年4月2日
FOM修訂飛航值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
(Travelling time)等定義。
(三)飛特立另於104 年5月20日增修飛航組員休息期間
(CREW REST PERIOD)管制欄位,依組員任務需求,
增加「最早報到時間」,並將原人工統計時數方式改
為電腦軟體自動計算模式,以降低人為錯誤狀況,
同時將飛時總表之各項管制方式修訂至簽派作業手
冊,以利簽派人員管制作業。
二、教育訓練與作業管制:
(一)針對FOM、CCOM休時作法修訂與飛航值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管制規範
與作業,於103年10月27日及103年11月24日召集飛
行組員及空服組員實施說明;對FOM飛航值勤
(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
修訂內容另於104年3月20日發布通告向組員宣達。
(二)針對空勤組員休時管制,每月除預排組員班表及
飛時統計總表管制外,另提供「檢視卡」予飛行員
及空服員實施雙向確認。
(三)飛特立與飛行員、空服員簽訂工作契約時,即明確
訂定休時限度;另製作〝Flight Crew Office
Duty Record〞紀錄表,以落實組員Duty time管制
作業。
(四)由簽派部專人管制於任務派遣前依班表、飛時總表
及〝Flight Crew Office Duty Record〞確認人員
休時狀況,並配合任務提示簽到再次確認人員休時
情形。
三、複查與紀錄:
(一)複查:
1.飛特立103年12月8日針對相關缺失實施自我督察
狀況良好;民航局103年12月23~24日實施主基地
檢查,複查該項缺失均已改正。
2.民航局於103年5月5日要求飛航組員休時之控管
及疲勞管理辦法編入簽派手冊內;飛特立已依規
定修訂及管制。
(二)紀錄:
1.原FOM飛航組員之疲勞管理機制。
2.FOM、CCOM修訂。
3.訓練及宣達紀錄。
4.班表及飛時總表管制紀錄。
5.休時管制紀錄。
6.飛行員、空服員之工作契約及Duty time管制紀
錄。
7.任務派遣前確認人員休時狀況。
8.飛特立自我督察及民航局主基地檢查紀錄。
9.簽派作業手冊 TR04。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俟提出疲勞管理機制具體作法,與實施成效後解除列管。
105/06/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92號
1.本議題辦理情況有關「針對FOM、CCOM休時作法修訂與
飛航值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管制規範與作業,於103年10月27日及103年11月
24日召集飛航組員及空服組員實施說明;對FOM飛航值
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修
訂內容另於104年3月20日發布通告向組員宣達。」
乙節:
ASC意見1.附件7-5未能顯示訓練包含二、(一)之內容。
2.附件7-7未能證明各收件人均收到宣達。
【具體工作內容】
飛特立公司為加強組員印象,已於104.11.30日技術研討會中再次宣導,並製作飛航組員執勤限度(工時、飛時、休時)提示卡,交由組員收執,俾利為自我檢查。
2.本議題辦理情況有關「針對空勤組員休時管制,每月
除預排組員班表及飛時統計總表管制外,另提供「檢視
卡」予飛行員及空服員實施雙向確認。」乙節:
ASC意見 附件7-10, 7-11未能證明各員均收訖「檢視卡」。
【具體工作內容】
經民航局POI查核相關課程內容及提示卡簽收紀錄屬實。
3.本議題辦理情況有關「由簽派部專人管制於任務派遣
前依班表、飛時總表及〝Flight Crew Office Duty
Record〞確認人員休時狀況,並配合任務提示簽到再
次確認人員休時情形。」乙節:
ASC意見附件7-14無協助簽派人員確認執勤人員休時狀況之功能。
【具體工作內容】
(1)飛特立公司由簽派部建立飛時總表,由專責人員記錄航
機實際開/關車、起/落時間及工時起算/終止時間,確
實登錄於組員飛時總表內。
(2)任務派遣前,依前次飛時總表確認飛航組員休時狀況,
填製Flight Release Message。
(3)將組員任務前休息時間、飛航時間及飛航執勤時間限
度等登載於表內,於任務提示時交由飛航組員複查確
認並由機長簽署。
(4)任務中仍由簽派部執行飛航監控,避免飛航時間及飛
航執勤時間超時,確保機組員之工、休時符合法規之
規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