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民航局已要求飛特立各項訓練計畫必須於實施7日前提報
民航局核准。民航局亦要求各委任考試官及檢查員,檢
視訓練紀錄必須符合訓練計畫之需求,方得受理給證審
查作業。
二、本項缺失係針對飛特立駕駛員劉員之訓練與民航局核准
飛特立訓練計畫不符案,除已立即停止劉員之正駕駛員
任務派遣外,劉員亦重新執行完整之正駕駛員訓練。
三、民航局除於局內會議及檢查員複訓要求檢查員應確依檢
查員手冊之相關內容執行給證作業檢查外,未來將於委
任檢定考試官年度複訓時,要求委任檢定考試官依前述
作業要點執行,民航局將依檢查員督考要點檢視檢查員
之執行給證檢驗程序之成效。
四、民航局於104年5月5日要求飛特立強化飛航組員檢定給
證作業程序,特別強調須於完成訓練計畫中所有的訓
練,並將訓練結果報經民航局檢視合格後,始得申請術
科考驗。
五、為落實執行考驗前須完成所有訓練,民航局要求飛特
立於航務訓練手冊FOTM 暫時修訂版第7版(TR07)特增列
第1.15項條文,規範所有訓練資料必須先行呈報民航局
審核完成後,方可執行相關術科考驗及檢定作業,且飛
航組員各類訓練資料必須依規範分項綜整及按時更新。
六、飛特立於104年5月7日所陳飛字第10405001號函
「BE-400 副駕駛劉員升訓正駕駛考驗申請案」,已確遵
民航局規定先行陳報完整訓練紀錄,待審核通過後再依
申請日期執行相關考驗作業。民航局審查發現劉員尚有
部分訓練未完成,已依該規定予以退件,俟完成所有的
訓練後再行審查。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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