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18-03-005
事故名稱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Sikorsky UH-60M 型機 編號 NA-703 於臺中港執行訓練時人員落海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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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18-03-005 |
受建議單位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
飛安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檢視並強化檢驗員品管工作調派之程序與實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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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往來紀錄 |
107/05/29/內授空勤字第1070860034號 目前品管人員有五員,三員機體發動機專長,兩員航儀電專長。檢驗員品管工作之調派原則上以專長為主,並優先調派較熟悉該項系統工作之檢驗員執行相關維護檢驗工作。 【辦理情形】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108/01/04/內授空勤字第1080860002號 目前空勤總隊所屬維修勤務隊品管人員有4員(原為5員,其中1員已於107年8月1日轉任地勤修護員職務),其中2員具機體發動機專長(美軍15T專長及QCC品管證照),另2員具航儀電專長(美軍15N專長及QCC品管證照)。檢驗員品管工作之調派原則上以專長為主,各項修護工作於修管發工後,視工作內容優先調派具相關系統專長及較熟悉該系統工作之檢驗員執行相關維護檢驗工作。 辦理情形: 1.如有較複雜且跨系統專業之維修工作時,則會考量另增加調派分別具機體發動機及航儀電專長之檢驗人員各1員配合實施檢驗工作,以確保維修品質。 2.持續並加強要求負責檢驗人員於施工前須詳細研讀相關工作之維護手冊或工作程序單內容步驟,於施工中及完工後,確認工作程序中之必檢項目(RII或QA項目),工作人員皆已按手冊工作內容步驟施工無誤,且檢驗簽核備查,以確保維修品質與工作安全。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辦理情形皆屬宣示性作為,無系統性預防措施,難以避免類似事件之再發生,建議持續列管。
108/05/17/內授空勤字第10870860034號 一、為強化檢驗員工作調派,重新檢視空勤總隊航空器維護 能力手冊3-5「飛機必須檢驗項目實施程序」,並增訂 「(五)檢驗員品管工作調派程序」 檢驗員品管工作之調派,以機體動力或航電儀電專長,當修管人員發工執行維護工作時,按工作內容由隊長或品管小組長調派相關專長及熟悉系統之檢驗員執行檢驗相關工作。 2.執行救護吊掛維修等系統保養工作時,則須調派已完成維修保養訓練之檢驗人員實施檢驗工作,以確保維修品質與工作安全。
飛安會意見:建請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