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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8-10-010


資料發布日期 1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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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凌天航空B-31118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8-10-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參照國內外既定規範,建立藥物使用指南,提供駕駛員及航醫使用藥物參考準則;督導凌天航空公司建立駕駛員使用藥物之相關機制,並強化宣導、訓練及列入風險控管項目。

回覆往來紀錄

108/02/11交航(一)字第1088100026號

一、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條及第284條規定民航局持續督導國籍航空公司,依其訂定之藥物測試程序執行抽檢,以確保其駕駛員於執勤期間不受藥物作用而影響飛安。民航局所屬航醫中心亦定期或不定期對飛航駕駛員實施藥物檢測。同法第231條亦規定,機長於飛航前發現組員因…藥物影響等原因致無法執行其職務時,應令其不得飛航;航空公司並據以訂定飛航前檢查程序,並要求機長按規定實施。前述規定及程序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歐洲聯合航空安全署(EASA)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之要求相同。

二、民航局已參考EASA與FAA對駕駛員藥物使用提供宣導文件之類似做法,援引FAA所屬Aerospace Medical Education Division製作之「藥物與飛航(Medications and Flying)」宣導文件,發布飛安公告ASB No:107-058 /O,宣導並要求國籍航空公司督導飛航組員應謹慎使用藥物。

三、民航局已請航醫中心發函檢送有關FAA藥物規範及濫用藥、毒物宣導資料給各航空公司參考使用。

四、凌天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凌天航空)業已訂定駕駛員使用藥物管制程序並據以實施。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20
點閱次數 10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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