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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ASR-25-03-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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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30701太亞航空協會WR2711超輕載具於臺中市烏日活動場地落地時墜毀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ASR-25-03-00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檢討超輕型載具活動相關審查及檢查機制,以完善超輕型載具之管理。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超輕型載具活動相關審查及檢查機制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管考狀態
列管中
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解除列管條件 待第四點強化活動場地跑道及淨空之維護檢查頻率研議完成;以及第五點「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31條修正完。
預計結案日期 116年9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9/16 交航 (一)字第1148100273號

為利執行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之監理作業,交通部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 檢視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與現行作法,據以改善民航局對超輕型載具活動相關審查及檢查機制,概述如下:
一、民航局已於114年1月8日(標準六字第1145000542號)發函各活動團體,要求檢視使用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所需淨空範圍須符合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另要求各協會於申請載具引進註冊時亦須檢視載具所需淨空範圍所述條件、規範與所核准活動場地之符合性。
二、活動團體新申請載具引進註冊時,民航局提醒協會活動場地須滿足引進載具性能所需,並列入審核之要項。
三、審查活動場地時,民航局將比對跑道長度是否與該協會所有載具性能所需及淨空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四、依民航局現行檢查機制,係以每四年查核一次原則辦理,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得辦理不定期檢查;另民航局刻正研議調整檢查頻率,以強化跑道及淨空之維護。
五、基於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31條附件8載明,「活動場地之淨空範圍,由活動團體自行負責。」為確保合法活動場地符合上述辦法第31條淨空範圍之規定,民航局將研議後續申請案,要求活動團體應提供場地所需淨空範圍第三方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測繪之證明資料為申請案應備文件,並定期將最新測繪結果報局備查,以強化淨空範圍之維護。

最後異動時間 114-10-29
點閱次數 2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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