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改日期 | 2019-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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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狀態 | 現行法規 |
內容 |
第 1 條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航空調查組。 二、鐵道調查組。 三、水路調查組。 四、公路調查組。 五、運輸工程組。 六、運輸安全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航空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飛航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飛航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飛航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6 條 鐵道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鐵道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鐵道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鐵道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鐵道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鐵道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鐵道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7 條 水路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水路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水路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水路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水路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水路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水路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8 條 公路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重大公路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三、重大公路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 四、重大公路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五、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人員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國內、外公路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七、公路事故調查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重大公路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9 條 運輸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輸事故紀錄器資料解讀與分析、資訊整合及動畫製作模擬。 二、運輸事故現場精密量測、殘骸偵蒐、證物鑑定及分析。 三、運輸事故之工程分析及模擬。 四、運輸事故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專案事項之辦理。 六、委託國、內外相關機關(構)辦理專案事項之推動及管理。 七、國內、外工程技術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調查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第 10 條 運輸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運輸事故案件有關人為因素及安全管理相關之調查參與。 二、運輸事故相關人為因素及安全管理分析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運輸相關整體性安全調查模型及分析系統之研究發展。 四、運輸事故相關之安全調查研究及事故統計趨勢分析。 五、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六、運輸事故調查之安全改善建議追蹤及管制。 七、運輸事故安全資訊之研擬及發布。 八、國內、外運輸安全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九、其他有關運輸安全調查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辦公廳、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財產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之行政支援。 四、法制相關意見之提供。 五、資訊管理及資安事項。 六、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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