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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 II 型超輕型載具於烏來下阿玉山稜線附近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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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18694
事故類別
操控下撞擊地障(CFIT)
發生時間
94-03-20
事故機型
超輕型載具/Hawk II
發生地點
機場外/臺北縣烏來鄉

事故簡介

民國94 年3 月20 日上午約0700 時,一架CGS航空設計、製造之Hawk II 超輕型載具(無編號),自台北縣樹林鎮柑園飛行場起飛,目的地為宜蘭飛行場。該機有前後座,事故當時操作人在前座,後座為乘員。根據訪談,該機起飛及爬升過程一切正常,自柑園起飛後向東南山區飛行,約於0730 時墜落於烏來下阿玉山稜線附近樹林內。墜落地點座標為北緯 24º50’16”;東經121º35’47”,標高約3,500 呎。操作人及乘員均未受傷。 

調查發現

    1. 事故當時之天氣資料(風向風速)及地形等因素,不足以證實有下降氣流;
    2. 本事故與該超輕型載具之發動機、系統及結構無關;
    3. 事故機未具備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致通報與搜救困難;
    4. 操作人不清楚超輕型載具飛航相關規定,未深入瞭解載具之操作性能;
    5. 操作人可能於發現與地障隔離不足時,欲超越或迴避障礙,但因改正不及而撞擊樹梢墜落;
    6. 囿於人力,民航局僅能於新聞媒體或民眾反映違規時派員處理,對於各地超輕型載具平日活動查核執行上有困難致管理成效有限;
    7.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因土地限制等因素而難以落實執行;
    8. 因「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難以落實執行,且本案當事人亦未加入任何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致本次事故無活動團體、載具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時通報、妥善處理超輕型載具之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

    致超輕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
  1. 確實依民用航空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從事活動。
    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 加強宣導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及活動指導手冊中,與飛航安全、事故通報及處理相關之規定。
  2. 針對法規及管理辦法中具爭議、窒礙難行部分,設法多方面溝通、協調、修訂,期使超輕型載具相關法規及管理辦法得以落實執行。
  3. 積極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合法化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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