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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航空公司 機型 BK-117 編號 B-77088 金門尚義機場 墜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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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別
其他(OTHR)
發生時間
98-07-10
事故機型
MBB/Kawasaki/BK117
發生地點
機場外/金門機場南方外海約1浬處

事故簡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星期五,中興航空公司所屬,飛機編號B-77088 ,BK117型直昇機,載有正副駕駛及醫護員共3人,執行醫療後送任務後,於0253自松山機場起飛返回金門機場,0419左右呼叫塔台要求通過跑道落 地,隨即失去聯繫,金門航空站啟動失事警鈴並通報相關單位,0527國軍搜救中心確認飛機墜落於金門機場南方外海約1浬處,正駕駛生還,副駕駛及醫護員死 亡。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1. 該機應由兩位駕駛員共同執行任務,惟副駕駛員於進場過程中處於休眠狀態,致未監視儀表及向正駕駛員提示該機航向偏離、高度偏低及下降率過劇之情形。
    2. 正駕駛員於目視進場過程中,因稀雲及外界燈光影響,致未能持續保持目視參考,而過量操作航機高度變化,於高下降速率改帄所伴隨的慣性,使航機低於預期高度,在無預期情況下落海。
    3. 正駕駛員可能產生黑洞錯覺,使其於下降過程中,以顯著高於正常進場角度進場,又錯估航機高度,直至落海時才驚覺高度過低,於相對明亮區域前落海。

    與風險有關
    1. 正駕駛員可能存在過度自信心理、可操控飛行撞地(CFIT)及視錯覺之風險意識不足,於飛行中讓副駕駛員休息,單獨執行任務,增加本事故發生機率。
    2. 正駕駛員未能保持航機於進場航跡上,最大偏差達 38 度,超過提示標準之 5 度,增加無法目視機場之機率。
    3. 正駕駛員未由 06 跑道繞場進場,改為直接穿越跑道落地,雖可縮短進場時間,惟此進場方式係經海面降落,於夜間缺乏進場燈光系統之指引,增加視錯覺產生機率。
    4. 該機自 0253 時自松山機場起飛,至 0419 時落海,係駕駛員正常睡眠時段,亦為生理時鐘晝夜節律變化最低點,又直升機飛行噪音與震動亦可能加速疲勞產生,存在疲勞形成條件。
    5. 正駕駛員有注意力降低、判斷與反應能力減弱、空間定向能力變差、視覺功能及手眼協調能力降低徵狀,不排除正駕駛員可能因疲勞而影響其表現;副駕駛員進場前眼盠是閉的,CVR 錄音無副駕駛員聲音紀錄,顯示副駕駛員可能因疲勞於進場過程中處於休眠狀態。
    6. 國際民航組織、英國、及澳洲民航相關法規或技術指引顯示,待命時間並不等於休息時間,惟中興派遣金門 HEMS 待命勤務時,係以待命時間折合休息時間,致駕駛員長期處於待命狀態。
    7. 駕駛員曾向中興反應夜間 HEMS 疲勞問題,建議調整任務派遣方式,惟中興以合約要求未予接受,另中興於台北設置預備組員,惟於金門 HEMS 飛航時間即將超過法規限制時,才會接替任務,夜航疲勞風險未能有效控管。
    8. 中興要求駕駛員於任務前應填寫任務風險評量表,惟其對於駕駛員疲勞之評估效果有限,駕駛員亦無法藉其掌握進場 CFIT 風險因子,且中興整體之任務風險管理制度仍待加強。
    9. 中興飛航操作相關手冊之編訂與管理機制,未能確保相關手冊之完整性、正確性、一致性及便利性,民航局雖於事故前發現中興飛航操作相關手冊之缺失惟未及時改正。
    10. 中興之駕駛員 CFIT 事故預防、夜間視覺限制、視錯覺及疲勞相關訓練仍待加強;又組員資源管理複訓教材內容與飛航操作相關手冊不一致,顯示中興未能確保訓練教材之正確性、適當性及因應任務需求持續強化訓練。
    11. 我國 HEMS 派遣相關規定係參考美國 FAR 135.271 之部分條文,惟可再考量我國 HEMS 之作業特性,重新檢視相關規定及技術指引。
    1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有關 HEMS 駕駛員飛航時間限度之訂定,應經疲勞相關研究或調查、考量任務後增加休息時間之配套規定及 HEMS 任務特性。
    13. 事故後中興雖已修訂手冊,要求駕駛員於越水飛行時,頇著救生衣,惟仍頇建置救護技術員於起降階段保持警覺之機制,確保所有乘員之安全。

    其他
    1. 事故前後,台灣東半部及南部地區受熱帶性低氣壓影響,有陣雨或雷雨,金門尚未受其影響,天氣良好。
    2. 事故前該機各系統功能均正常,裝備及維修均符合適航要求,因機械故障致該機墜落之可能應可排除。
    3. 該機駕駛員持民航局頒發之有效證照,無證據顯示事故發生時是否受藥物或酒精之影響。
    4. 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未定義及限制待命時間,無法認定本事故駕駛員任務前之休息時間違反規定。
    5. 我國離島地區之 HEMS 頇於較高工作壓力及不佳飛行環境下執行任務,較具裝設GPWS或類似系統之需求。美國FAA提供給 HEMS業者之建議中,即包含直升機裝設地障警告系統之建議。
    6. 民航局曾要求中興執行夜間 HEMS 由金門飛抵台北後,待日間再返回金門,然此要求涉及中興與金門縣政府之合約,由中興與縣府溝通,最終未獲縣府同意。美國 HEMS 產業為有效降低事故率,包括政府機關、HEMS 業者、民間組織、研究單位等,執行長期合作計畫,有效降低美國 HEMS 風險至可接受之程度,顯示 HEMS事故率之有效降低需要相關單位充分溝通、合作與協調。
    7. HEMS 運作一般以符合法規要求為標準,即使存在有助於提升任務安全之設備、作法或管理工具,若無法規要求及誘因,HEMS 業者於競爭壓力下,仍無力採用。
    8. 該機無預期落海後翻覆沉沒,機上三名組員逃生應變不及,兩位駕駛員雖得脫離機艙逃入海中,卻未能使用救生背心等救生裝備,喪失等待救援之時間,以致傷亡。救護技術員於睡眠狀況隨該機沉沒,逃生不及喪生。
    9. 金門航空站於事故發生後所為之確認、通報、聯繫及請求消防、駐軍等單位進行搜救等作業、成立「空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等作業,符合緊急應變之程序。
    10. 航機墜海天線沒入水中,ELT 訊號無法傳送。
    11. 事故前中興依據「07-02A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執行飛航紀錄器年度檢檢查,惟未發現CVR錄音品質不良及未記錄主旋翼轉速之缺失。

改善建議

    致中興航空
  1. 強化駕駛員有關進場決策、可操控飛行撞地(CFIT)事故預防、夜間視錯覺...
  2. 檢視直昇機緊急救護勤務駕駛員派遣方式之合理性,並考量待命與休息時間之差...
  3. 檢視駕駛員訓練管理機制,確保訓練教材之正確性、適當性及因應任務需求持續...
  4. 強化任務風險管理制度,以有效辨識及控管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之風險。
  5. 基於緊急救護勤務之高風險,考慮直升機裝設接近地面警告(GPWS)或類似...
  6. 與民航局、具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需求機構及學術或研究單位,建立飛航安全議...
  7. 建立有效機制,確保救護技術員於起降階段保持警覺、所有機上人員於逃生時皆...
  8. 落實執行飛航紀錄器年度檢查管制程序,確保CVR錄音品質及主旋翼轉速紀錄...
  9. 檢視飛航操作相關手冊編訂與管理,確保手冊之完整性、正確性、一致性及便利...
    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 與具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需求之機關,建立飛航安全議題之溝通、協調與合作機...
  2. 加強對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業者之查核作業,督導其建立適當之駕駛員任務派遣...
  3. 參考國際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事故調查報告、研究、法規及技術文件,檢視並增...
  4. 檢視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飛航時間限度訂定之方式與程序,納入駕駛員意見及疲...
  5. 督導中興落實飛航紀錄器年度檢查管制程序。  
    致行政院衛生署
  1. 邀集民航局、直升機緊急救護勤務業者及學術或研究單位,建立直升機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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