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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7中遠之星客貨船臺中港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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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種類
客貨船
事故類別
碰撞
發生時間
108-11-27
發生地點
臺中港內北迴船池

事故簡介

民國108年11月27日,香港籍「中遠之星」客貨船,總噸位26847,IMO Number 9073440,中華民國籍拖輪「臺港15001號」,總噸位496,於臺中港內北迴船池碰撞,雙方船殼受損,無人員傷亡,無漏油情形

調查階段

結論

  1. 臺港 15001 夜間航行未開啟使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瞭望;在港內行駛未遵守法規緩輪慢行及臺中港進出港指南,落實守聽港埠頻道之規定。
  2. 中遠之星夜間航行時駕駛臺團隊未善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瞭望,僅採目視瞭望航行未能及早發現與臺港 15001 之碰撞危機;使用港內安全速度行駛前,未確認其前提必須是當時周圍環境為安全無虞之情況。
  3. 臺中港務分公司航管中心 VTS 管制員手冊,無管制員對港區船舶動態監控、分析與判斷之作業項目及程序,未能有效落實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無法發揮 VTS 提供即時警示,避免航行船舶發生事故之功能。
  4. 事故引水人提前於臺中港內港港渠航道,非規定離船點中止領航任務離船,VTS 管制員對引水人離船時未將動態及時回報視同默許;事故引水人未遵守臺中港現行離輪規定,亦不符引水法港區內強制引水之規定。
  5. 中遠之星和臺港 15001 之船舶及人員各項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兩艘船舶船長及船員於事故前靠泊臺中港之休息紀錄均顯示正常,排除疲勞議題。
  6. 事故期間臺中港區風力約 5 級,能見度 7 浬,顯示事故發生時天氣狀況良好,天候因素與發生事故無關。
  7. 中遠之星和臺港 15001 所有航儀設備正常,排除設備故障議題。
  8. 兩船碰撞岸上燈光並未影響駕駛臺人員之目視瞭望。

 

調查發現

改善建議

    致廈門遠洋運輸公司
  1. 檢討駕駛臺資源管理訓練成效,加強宣導船隊航行瞭望之重要性,要求當值船員善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以符合公約及章程航行安全之規定。
    致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1. 加強船隊教育訓練,航行時需使用電子航儀輔助系統協助航行;確實執行瞭望及落實守聽作業頻道,遵守港口航行基本準則,以期完全瞭解其處境及維持港內安全航行之目的。
  2. 遵守商港法第31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船舶在港內應緩輪慢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之規定。
    致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
  1. 與交通部航港局協調合作,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落實引水人於規定離船區結束領航船舶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 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其中有關引水人離船之規定,將船舶安全領航出港以及讓引水人安全離船返港,納入交通部航港局及引水人建議,以符合引水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2. 加強訓練各港口信號臺管制員對AIS與雷達數據的專業性,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立即反應之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3. 整體規劃所屬港口VTS管制員席位之明確責任歸屬及分工,真正落實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提供船舶動態訊息服務,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國際商港之標準。
    致交通部航港局
  1. 督導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依據引水法第16條之規定落實引水人將船舶領航出強制引水區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2. 加強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落實監理引水人登離輪規定,提供行政作業規範,提升引水品質符合國際標準,確遵強制引水區內皆需引水在船之規定,保護港口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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