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20楓滿遊覽車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往東自撞國道涵洞事故
營運單位
楓滿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營運類別
遊覽車客運業
事故類別
造成死傷事故
發生時間
113-03-20
發生地點
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19-3號前
事故簡介
民國113年3月20日20時23分,一輛楓滿遊覽汽車有限公司之營業遊覽大客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往東向之慢車道涵洞時,車輛前上方撞擊高速公路橋梁主梁。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重傷、10人輕傷,車體結構破損。
調查階段
事故座標位置
調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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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駕駛員在路徑規劃時選擇行駛慢車道,於行經涵洞前60公尺路口時,受左側限高4.3公尺及分道標誌之影響,導致誤認前方涵洞限高4.3公尺,可容許事故車輛通行;另事故駕駛員在夜間昏暗環境狀況下,未能及時識別涵洞上方限高2.0公尺標誌,故於慢車道續行,直至事故車輛撞擊涵洞時才察覺車輛高度超過涵洞限高。
與可能肇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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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地點涵洞內車道寬度僅2至2.55公尺,涵洞淨高2.59公尺,道路主管機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事故地點前方100公尺間設置限制車高通行之禁制標誌,且未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不利於事故駕駛員及時察覺前方涵洞限高。
- 高雄市政府係依既有標誌進行巡檢養護,並未定期對車流導引系統進行檢討改善,若道路建設時未設置合適之標誌時,依現況作法將難以察覺現行標誌設置缺失之情形。
- 因事故車輛前方受到嚴重撞擊,導致前半段乘客雖受傷人數較少但傷勢較重,即便有繫安全帶仍無法避免本次次故型態所造成之傷害,而後半段乘客雖多為輕傷,但主要係未繫安全帶或在車輛行進間站立,導致受傷人數較多。
與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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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車輛之輪胎及轉向系統、煞車系統無異常狀況;事故駕駛員持有公路局核發之有效駕駛執照,其過去違規紀錄與本案無關性,亦無證據顯示本事故與酒精及藥物有關。
- 若能於已通車之道路加速導入道路安全檢查機制,能有效察覺道路風險因素,進而提早改善,避免發生類似事故。
- 透過道路工程資料的保存、定期更新及建立道路養護履歷能瞭解道路整體設計之目的,後續執行道路改善措施時才能通盤規劃合適之道路及交通工程,有效察覺道路設計問題。
- 事故車輛撞擊涵洞時所受到之作用力約為25至29公噸,由於車體骨架無法承受如此巨大之撞擊力,因而發生彎曲、斷裂等狀況,導致車體結構嚴重受損。且車體骨架之斷裂位置皆非位於銲接處,與車體骨架之銲接強度並無直接關聯。
- 楓滿對於所屬駕駛員身分認知錯誤,致未能依照法規安排事故駕駛員勤務;楓滿在文件紀錄與管理有未如實填列登載情形,無法實際掌握所屬駕駛員及車輛之勤務狀況;楓滿辦理駕駛員教育訓練未依實際需求調整,未能發揮教育訓練之案例宣導功能。
- 在運管規則第19條之4修正加裝駕駛識別設備草案正式公告前,各監理單位辦理安全考核之方式皆不盡相同,在現行作業方式下,仍會發生駕駛員駕車時間不符法規且無法被識別之風險。
其他
改善建議
- 盤點轄管國道與一般道路立體交叉結構物,於一般道路淨高不足4.6公尺及寬...
致交通部高速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