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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20楓滿遊覽車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往東自撞國道涵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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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單位
楓滿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營運類別
遊覽車客運業
事故類別
造成死傷事故
發生時間
113-03-20
發生地點
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19-3號前

事故簡介

民國1133202023分,一輛楓滿遊覽汽車有限公司之營業遊覽大客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往東向之慢車道涵洞時,車輛前上方撞擊高速公路橋梁主梁。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重傷、10人輕傷,車體結構破損。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1. 事故駕駛員在路徑規劃時選擇行駛慢車道,於行經涵洞前60公尺路口時,受左側限高4.3公尺及分道標誌之影響,導致誤認前方涵洞限高4.3公尺,可容許事故車輛通行;另事故駕駛員在夜間昏暗環境狀況下,未能及時識別涵洞上方限高2.0公尺標誌,故於慢車道續行,直至事故車輛撞擊涵洞時才察覺車輛高度超過涵洞限高。

    與風險有關
    1. 事故地點涵洞內車道寬度僅22.55公尺,涵洞淨高2.59公尺,道路主管機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事故地點前方100公尺間設置限制車高通行之禁制標誌,且未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不利於事故駕駛員及時察覺前方涵洞限高。
    2. 高雄市政府係依既有標誌進行巡檢養護,並未定期對車流導引系統進行檢討改善,若道路建設時未設置合適之標誌時,依現況作法將難以察覺現行標誌設置缺失之情形。
    3. 因事故車輛前方受到嚴重撞擊,導致前半段乘客雖受傷人數較少但傷勢較重,即便有繫安全帶仍無法避免本次次故型態所造成之傷害,而後半段乘客雖多為輕傷,但主要係未繫安全帶或在車輛行進間站立,導致受傷人數較多。

    其他
    1. 事故車輛之輪胎及轉向系統、煞車系統無異常狀況;事故駕駛員持有公路局核發之有效駕駛執照,其過去違規紀錄與本案無關性,亦無證據顯示本事故與酒精及藥物有關。
    2. 若能於已通車之道路加速導入道路安全檢查機制,能有效察覺道路風險因素,進而提早改善,避免發生類似事故。
    3. 透過道路工程資料的保存、定期更新及建立道路養護履歷能瞭解道路整體設計之目的,後續執行道路改善措施時才能通盤規劃合適之道路及交通工程,有效察覺道路設計問題。
    4. 事故車輛撞擊涵洞時所受到之作用力約為2529公噸,由於車體骨架無法承受如此巨大之撞擊力,因而發生彎曲、斷裂等狀況,導致車體結構嚴重受損。且車體骨架之斷裂位置皆非位於銲接處,與車體骨架之銲接強度並無直接關聯。
    5. 楓滿對於所屬駕駛員身分認知錯誤,致未能依照法規安排事故駕駛員勤務;楓滿在文件紀錄與管理有未如實填列登載情形,無法實際掌握所屬駕駛員及車輛之勤務狀況;楓滿辦理駕駛員教育訓練未依實際需求調整,未能發揮教育訓練之案例宣導功能。
    6. 在運管規則第19條之4修正加裝駕駛識別設備草案正式公告前,各監理單位辦理安全考核之方式皆不盡相同,在現行作業方式下,仍會發生駕駛員駕車時間不符法規且無法被識別之風險。

改善建議

    致楓滿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1. 依據實務需求制訂妥適之教育訓練課程,並確保所屬駕駛員能有辨別涵洞危害風...
  2. 落實辦理遊覽車客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並依據自主檢查表之查核內容設置相...
    致高雄市政府
  1. 定期檢討並改善市區道路動線識別,包含涵洞之標誌、標線、號誌、限高及告警...
  2. 盤點市區道路基本資料庫之各工程資料,補齊轄管市區道路工程及交通工程相關...
    致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 盤點轄管國道與一般道路立體交叉結構物,於一般道路淨高不足4.6公尺及寬...
    致交通部公路局
  1. 在全面裝設駕駛身分識別設備前,評估各區監理所及監理站會同勞政單位辦理遊...
    致交通部
  1. 加速導入道路安全檢核或道路安全檢查機制,明定道路交通系統工程各生命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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