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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2002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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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別
於飛行中失控(LOC-I)
發生時間
104-03-16
事故機型
Rans/S-6 COYOTE II
發生地點
機場外/大鵬灣/潟湖

事故簡介

民國104年3月16日上午,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機型S-6 COYOTE II、管制號碼PA2002超輕型載具,1041時自大鵬灣超輕活動場地起飛,於大鵬灣空域進行飛航活動,其後於1043時,該載具墜入大鵬灣潟湖,機上載有操作教練1人及乘員1人,2名人員不幸死亡。

調查發現

改善建議

    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 要求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宣導載重平衡計算之重要性並確實執行。
  2. 要求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宣導該型載具失速改正之重要性及操作技巧。
  3. 加強督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之紀錄管理機制,確保載具載重平衡計算表單、維護檢驗等所有紀錄資料之完整。
  4. 督導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落實活動指導手冊「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作業規定,於飛航活動時指派地面人員以無線電與在空機保持聯繫,並於相關紀錄簽署,以確保活動團體在進行飛航活動時之空域安全。
    致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
  1. 宣導載重平衡計算之重要性並確實執行。
  2. 宣導該型載具失速改正之重要性及操作技巧。
  3. 加強檔案保管機制,確保載具載重平衡計算表單、適航維護等所有資料檔案之完整。
  4. 宣導載具操作人於飛行時所有儀表電源須保持開啟,確實安排飛行場地有地面管理人員負責與載具之聯繫工作,確保載具飛行及空域安全。 
    致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督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於施行超輕活動時,確實執行載重平衡計算作業。  
  2. 督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確實執行檔案保管作業,確保載具載重平衡計算表單、適航維護等所有資料檔案之完整。
  3. 督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要求載具操作人於飛行時所有儀表電源須保持開啟,確實安排飛行場地有地面管理人員負責與載具之聯繫工作,確保載具飛行及空域安全。
    致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章(監督及管理) 及「開發經營契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監督,書面通知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於施行超輕活動時,確實按照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活動指導手冊規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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